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张某、丁某、杨某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22日凌晨,张某驾驶轿车追尾撞击被害人驾驶的轿车。两车相撞后,被害人因害怕而继续行驶,张某遂驾驶车辆将被害人拦下,后通过他人(另案处理)纠集丁某、杨某等人到现场,以言语威胁、打耳光等方式,欲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因被害人拒绝而未得逞。张某、丁某、杨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