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张某、王某、杨某提起公诉,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成某提起公诉。
2018年1月至10月间,张某、王某、杨某经事先预谋,在我市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间内,利用对设备检修、调试、保养等职务之便,多次趁无人之际窃取车间金属原料共计800公斤,并多次销赃至被告人成某处。成某明知该金属原料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张某、王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