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高某、冯某、费某提起公诉。
2018年5月29日晚至次日凌晨,高某、冯某、费某、佟某(另案处理)经共同预谋,在我市被害人的店内,假装和被害人一起对佟某进行诈赌,后佟某以发现被害人等人诈赌为由,采用威胁的方式要求上述人员退出赢得的钱款,并要求再赔偿人民币8万元,后冯某电话通知高某到现场进行虚假调和,后经高某调和,被害人支付赔偿费共计人民币3.5万元,冯某、费某均虚假支付赔偿款。后高某等人共同将被害人支付的3.5万元赔偿款进行分配并用于个人使用。高某、冯某、费某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