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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对金某提起公诉
2019-07-04 09:22: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对金某提起公诉。

  2016年6月至8月间,金某在担任我市某国有企业出纳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收款业务、现金收支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将从业务员处收取的公款挪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