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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2019-06-10 13:53: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经查,王某在担任张家港市某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张家港市某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改制为国有公司后,利用担任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