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2018年6月30日早上,刘某以驾车撞击、脚踹等方式损毁他人财物,分别造成三名被害人的小车受损。后刘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2名警务人员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鉴定,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且刘某作案时处于躁狂发作状态,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刘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还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障碍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