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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8-10 18:17: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徐某某,职业大专工程造价专业在读,作案时17周岁。2019年3月17日晚,徐某某在校外参加同学聚餐时饮酒过量,返回学校后在校园内无故对素不相识的同校学生倪某等4人进行殴打,导致倪某构成轻伤二级,夏某某等2人构成轻微伤。

【检察履职情况】

  全面审查案情,依法审慎附条件不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徐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徐某某为未成年在校生,案发后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能够真诚悔罪,可以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2019年9月25日,张家港市检察院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对徐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6个月的考察期。同日,检察机关对徐某某进行了不起诉宣布,并对其进行了训诫。

  个性化评估,夯实训诫基础。训诫前,检察机关对涉案情况进行了个性化评估。一是开展亲历性社会调查。除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如东县司法局对其进行社会调查外,因徐某某案发时为张家港市某大专学生,检察官主动联系徐某某的班主任老师、同学了解其平时在校表现情况。经过调查发现,徐某某平时在校表现良好,与同学关系融洽,无暴力行为,此次犯罪系偶尔酒后冲动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依法促成刑事和解。因无故在校园中被殴打受伤,3名被害人误以为徐某某是“校园恶霸”,因为这次事件产生了对校园安全的担忧,认为徐某某行为恶劣,要求对其严厉处罚。在检察官的协调下,徐某某主动道歉并赔偿损失,检察官也同时对被害人进行了安抚,后被害人对徐某某的印象有所改观,对其表示谅解。三是深入剖析犯罪原因。经调查了解,徐某某从小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母子关系十分融洽。检察官与徐某某及其母亲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发现徐某因自控能力不足而饮酒过量是导致此次犯罪的直接原因,但其自身存在的不良行为、法治意识淡薄、母亲长期对其的溺爱也是导致本案的深层次原因。经过对犯罪原因的剖析,徐某某已真诚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精选方式内容,提升训诫效果。在评估基础上,开展多元化训诫。一是训诫人员广泛性和针对性。在侦查人员、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到场的基础上,经被训诫人同意,邀请心理咨询师、被害人、学校老师参与训诫。同时基于该案情况与学校进行沟通,要求学校监督学生杜绝不良行为习惯,进一步维护好校园安全。二是训诫方式多样性和可行性。案发后,徐某某对自己酒后冲动的行为懊悔不已,害怕受到法律惩罚,无法继续学业,打破自己和母亲平静的生活,一度产生了心理负担。检察官将训诫与心理疏导相结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由心理咨询师介入,鼓励其在引以为戒的同时能够放下包袱,以积极的心态回归日常生活。三是训诫内容互动性和实效性。考虑到徐某某与被害人本是校友关系,在训诫中增设对被害人当面赔礼道歉环节。徐某某酒后冲动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同时也使被害人对徐某某产生了不良印象。由徐某某当面向被害人再次进行赔礼道歉,一方面帮助徐某某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设身处地感受到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使得被害人改变了对徐某某的片面认识,发现了徐某某身上的闪光点,同时认识到这次事件的偶然性,重获安全感,使得双方解开心结,重新恢复正常的校友关系。

  量化积分考评,训诫帮教有效衔接。训诫后,及时做好后续帮教衔接。运用个案积分考评表,量化评估帮教内容,将前期环节已实施的活动进行直接计分,对其表现准确进行考察评估。现徐某某已度过了两个月考验期,就读于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徐某某也按时将思想汇报递交检察机关,表明自己已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省,以后将引以为戒,杜绝不良行为习惯,遵纪守法,完成学业后为社会多做有用的事。检察官拟于12月前往该校实地查看徐某某的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开展后续帮教活动。后张家港市检察院系统总结类案帮教工作,制定相应的制度体系,真正推动训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做好训诫工作,认真开展社会调查和个性评估是前提。训诫人员的选取,训诫内容和形式的多样和创新,是训诫工作的关键。参与训诫人员既要有广泛性,更要有代表性和针对性。训诫形式和内容,应多样可行,富有创新性,从而真正让训诫取得实效。同时,训诫工作不能一训了之,更要与帮教有效衔接,切实做到教育挽救感化,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做好训诫的向前延伸和向后衔接工作,采取多元化的训诫形式,使得训诫发挥了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重要功能。通过开展认真细致的社会调查,加强训前沟通,增强了训诫方案的针对性。通过扩大参与训诫的人员范围,增设赔礼道歉环节,增强了训诫的庄严感。通过此次训诫,涉罪未成年人能够直面自己的错误行为,增强对行为严重后果的感知,同时使得被害人改变了对徐某某的片面认识,打开了心结,双方重新恢复正常的校友关系。通过训诫与后续帮教的有效衔接,帮助徐某某在考验期内继续做好自我反省,改正不良行为习惯,积极投入到学习生活中。

  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初衷,重点在于采取什么样的教育方式,使得涉罪未成年人真正得到警示,引以为戒,改过自新,同时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效修复。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训诫的前后延伸,让训诫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中 承前启后的重要环节,结合社会调查和帮教工作,构建起对涉罪未成年人个性化的考察体系,变惩罚为教育,使“紧箍咒”成为“护身符”,帮助涉罪未成年学生重回生活正轨。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