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消除公共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张家港市某乡镇一副食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在农贸市场附近销售烟花爆竹,该副食店经营、储存场所采用易产生高温的白炽灯照明,烟花爆竹与其他易燃物品混合堆放,未见张贴警示标识、安全责任制度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2月22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调查,因安全隐患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且烟花爆竹容易转移,证据容易灭失,遂制作《进入涉案场所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文书,依法进入涉案场所检查,对清查出的42箱449件烟花爆竹进行清点、拍照、登记保存;依法询问当事人,现场制作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查过程由司法警察全程协助保障、全程录音录像。次日向行政主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政主管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扣押了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未经许可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组织对辖区内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开展了专项检查巡查活动,加大执法保障力度,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日常监管。
【典型意义】
调查难、取证难是制约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重要瓶颈问题。2020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赋予我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公益诉讼进入涉案现场、先行登记保存的调查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依据地方立法赋予的权利,制作规范的文书进入办案场所,发现涉案的相关证据后,及时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固定相关证据,推动解决调查难、取证难问题。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我省检察机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的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