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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办理的一起案例获评江苏省检察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
2021-12-20 18:20: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律师张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8日,张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某侦查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8日,律师张某某接受张某甲的亲属委托担任张某甲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张某甲的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律师张某某经侦查机关同意,在某市城北派出所会见了张某甲,会见时侦查机关安排两名办案民警全程在场,且对张某甲使用手铐等械具。

  二、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受理 2020年1月6日,律师张某某向某市检察院反映,其在会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时,有办案民警在场监视监听,且对张某甲使用手铐等械具。某市检察院当日依法受理。

  调查核实某市检察院对该案启动调查程序,听取律师张某某的诉求,询问侦查人员,查阅案件材料。经调查核实,律师张某某反映的情况属实。

  监督意见某市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派员在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的有关规定;对监视居住期间的正常犯罪嫌疑人使用手铐、脚镣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关于“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才能使用警械”的有关规定。2020年1月10日,某市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监督效果 2020年1月13日,侦查机关书面回复,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办案,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为进一步深化监督效果,2020年1月14日,某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召开座谈会,就监视居住期间如何保障律师正常会见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进行会商,公安机关表示在以后办案中将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典型意义

  1.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以维护监视居住场所会见秩序为由,在律师会见时,派员监视监听。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受理,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件中,对发现的其他违法办案行为应依法开展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或者申诉中,对于律师提出或者审查发现的阻碍律师权利之外的其他违法办案行为,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开展监督。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