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管制精神药品、新型毒品、非法用途、主观明知
【要旨】
以“迷奸药”等名义贩卖国家管制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导致流入非法用途的,应当认定为毒品犯罪。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不要求必须认识到属于毒品,但应当认识到贩卖的对象系国家管制的精神、麻醉药品。
【基本案情】
本案系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河南省安阳市铜冶镇自住民房,通过百度搜索GHB(又名:γ-羟丁酸——国家一类管制精神药品)制作方法,并从网络购进丁内酯、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原料,按照一定比例加入水混合后搅拌冷却后形成GHB液体,用15ml透明玻璃瓶分装后通过QQ、微信等网络渠道以“迷奸药”、“催情药”名义对外出售,同时,在此过程中发展下级代理,其中下级代理再向下发展代理,通过多名代理陈某、吴某某、徐某某、陆某等人在网络上销售,销售方式为代理人联系好买家后,由王某某直接通过快递发货到买家指定的地址。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冯某作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发展的代理一段时间后,为非法牟利而购买丁内酯、塑料瓶等原料和工具,在山东省淄博市其住处制造GHB,并以“迷奸药”、“催情药”名义采用上述相同方式自行或发展代理通过网络进行贩卖。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明确涉案人员主观明知认定标准
本案中的贩卖对象GHB又名γ-羟丁酸,属于《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规定的一类管制精神药品,因此GHB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由于GHB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对于以“迷奸药”、“催情药”名义通过网络向他人贩卖GHB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关键在于查清涉案人员是否认识到GHB具有毒品的属性以及是否把GHB当作毒品使用、是否明知贩卖的GHB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因此,侦查的重点是要查清王某某等涉案人员主观上对 GHB的认识,包括对其使用功效、性质等的认识。毒品作为“法律的评价要素”,并不要求行为人以刑法上的规范概念进行认识,也即不能要求行为人像法律专业人士那样理解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规范概念所指示的与犯罪相关的意义即可。如涉案人员能认识到GHB具有类似于毒品的作用,服用后会产生昏睡、迷幻、失忆等现象,在中国不可以随便卖卖,是违禁品等等。
(二)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查明GHB使用效果
本案的一大特点是制造人员直接发货给买家,中间代理很多并不经手GHB,因此在本案中除了在上游制造者处查获大量GHB外,在其余涉案人员处,尤其是中间代理处几乎没有查获GHB实物,大量GHB已贩卖给买家。而在下游买家处查到实物GHB 的也属于少数。由于该案毒品GHB实物多数已灭失,且为透明无色液体,为查明贩卖的是否是含有GHB成分,排除部分中间代理提出的假货辩解,因此,承办人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方向为查找购买GHB的人员,对GHB的认知途径、时间,购买GHB的用途,服用GHB的具体情境、服用GHB后的感受等进行取证,通过购买人员描述GHB的使用效果,判断是否具有GHB的应然效果,以此作为认定毒品贩卖事实的重要依据。
(三)引导梳理电子数据,追加传授犯罪方法、运输毒品事实
本案是典型的电信网络犯罪,涉案人员遍布全国各地,联系主要依靠手机微信、QQ,对上下家的认知也仅限于微信昵称、QQ昵称等,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在本案认定犯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案提前介入环节,承办人发现涉案人员在贩卖GHB过程中会向购买人员传授药水使用方法,有的甚至在明知他人购买GHB是用于迷奸女性的情况下,仍向其传授下药方法,如何避免被女性发现,如何规避后续侦查等方法,可能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此基础上承办人积极引导侦查人员对涉案人员的手机信息进行梳理,尤其对聊天记录中反映出来的传授犯罪方法的证据进行提取、固定,同时承办人通过自行翻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手机,发现王某某还存在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制造GHB方法的聊天记录,后经引导侦查人员将上述证据进行提取,成功追加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三人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事实。此外,承办人还积极引导侦查人员对网络寄递毒品的相关证据进行取证,在起诉认定罪名时增加认定运输毒品罪名。
(四)捕后引导补充侦查,深挖细查下游犯罪
本案通过网络以“迷奸药”等名义贩卖毒品GHB,发现涉案人员通过诱使女性服用GHB进而实施迷奸、猥亵等,在迷奸被害人后,还会将性侵视频、照片上传至网络予以炫耀,或作为推广GHB功效的广告,在线指导用药,甚至交流用药心得。逮捕后承办人没有一捕了之,而是通过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在查找购买人员的同时,通过手机勘查,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进行细致审查,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细查下游衍生的强奸、猥亵等犯罪。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先后多次销售给广东深圳万某某迷奸水GHB,被万某某用于迷奸前妻,万某某已被深圳警方以强奸罪立案,并已强奸罪起诉判决。
【典型意义】
(一)
明确非法用途管制类麻精药品的毒品属性
本案中制造、贩卖的主要对象为GHB,属于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而针对非法生产、贩卖麻精药品的法律适用问题,《武汉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本案中,将麻精药品用于迷奸、催情等非法用途,既非药品用途,也非流向吸毒人员、贩毒人员等毒品市场,能否以毒品犯罪评价存在一定争议。鉴于本案定性问题存在重大分歧,且属于新类型案件,在本案提前介入阶段,承办人曾会同侦查机关办案民警前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学习类似贩卖迷奸水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其案件办理的相关经验,后还撰写《关于贩卖精神药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层报苏州市院、江苏省院,并先后当面向苏州市院、江苏省院汇报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最终明确本案中含有GHB成分的药水并非正规厂家生产的标准麻精药品,且贩卖以后被滥用流入非法渠道,完全符合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围绕新型毒品犯罪特点引导侦查取证
“GHB”,又名γ-羟丁酸、γ-羟基丁酸、G水,化学式C4H8O3,制取途径一般由γ-丁内酯的乙醇或水溶液中加入氢氧化钠(碱液)合成,药理学在中枢神经系统中,γ-羟丁酸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滥用后可导致欣快感、放松、行为放纵,将GHB置于酒中可增加性敏感,GHB的安全剂量范围很小,过量使用可导致恶心、呕吐、意识丧失、心率减慢、呼吸抑制、惊厥、体温下降和昏迷。GHB很容易上瘾,也很难戒除,服用后会严重损害肝脏、暂时性记忆丧失、出现幻觉、无法呼吸、知觉丧失、昏迷甚至死亡。对于此类新型毒品,由于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是否认定为毒品,再经过向上级院请示汇报明确认定标准后,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的关键之一是查清涉案人员主观上对GHB的认识,能否认识到GHB具有类似于毒品的作用以及是否明知贩卖的对象属于国家管制的、国家不允许私自买卖的精神类药品。
(三)注重关联犯罪线索,有效监督漏罪漏犯
GHB会使人产生昏睡、失忆、迷幻等特性,俗称“约会强暴药”、“神仙水”等,使得犯罪分子不仅仅将GHB当做传统毒品的替代品使用,更多会被用来趁女性被害人不备或直接诱骗被害人服用含有GHB的饮品后,实施性侵等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新型毒品犯罪,要有一定的职业敏感性,根据蛛丝马迹,深挖关联犯罪,并通过引导补充侦查,跟踪监督,从而深挖了毒品罪表象下面的漏罪漏犯。
(四)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
针对网络毒品犯罪,要区别于传统犯罪侦查重点,有大量犯罪事实隐藏在电子数据中,尤其在追诉遗漏犯罪过程中,承办人对于手机、电脑等电子数据要注重梳理、取证,在客观证据中挖掘监督线索。在查办下游衍生犯罪时,对于被害人均无相关记忆,血液尿液检测不出相关迷幻成分、无生物学痕迹提取的迷奸型强奸案件,要注重补强客观性证据。一方面,应当扣押并检查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审查是否存在与购买毒品、强奸相关的事先事后的聊天记录、网上主动搜索的记录等。另一方面,要全面挖掘客观性证据。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证明案情的客观性证据,并积极补充提取客观性证据,充实证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