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拘留期 认罪认罚 一站式 速裁派驻检察室
【要旨】
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采取刑拘直判模式。通过整合司法机关办案力量,在刑事拘留期内“一站式”完成侦查、起诉、判决等诉讼全流程,有效提升诉讼效率、强化法律监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1987年8月生,无业,累犯。
2019年9月9日,徐某路过张家港市某会所门口,见收银台上有一黑色拎包无人看管,翻包窃得现金2000余元,用于个人消费。两天后,失主发现钱款丢失并报案。张家港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具有多次盗窃前科的徐某,在张家港长途汽车站将徐某抓获,当场查获赃款899元,发还失主。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9年9月12日,张家港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将徐某刑事拘留。张家港市检察院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受邀提前介入案件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涉案金额仅有2000余元,根据司法解释及当地法院关于类案的量刑实践,本案达不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同时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大,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检察机关针对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具备速裁办案条件等,建议采用刑拘直判模式。
9月16日,张家港市公安局通过速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将案件以速裁程序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后的第二天,承办检察官告知了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徐某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电话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要求依法办理。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盗窃数额、前科、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徐某提出“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量刑建议。徐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9月17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将案件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公诉。
9月19日,张家港市法院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派驻的速裁法庭,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当庭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指导意义】
通过刑拘直判推进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繁简分流,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可能判处轻型”和“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案件容易面临“两难”的局面,即在羁押状态下的诉讼,一般判决前羁押时间已较长,容易出现捕后轻刑率过高、轻罪重判、刑期倒挂等问题,而在非羁押状态下又容易出现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到案、拖慢诉讼进程等问题,无法保证案件正常诉讼。通过刑拘直判机制模式,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 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且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提请审查逮捕,也不变更强制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而实现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的依法快速办理。
“一站式”完成侦查、起诉、判决等诉讼全流程,有利于履行检察机关主导责任。公正和效率是法治的重要组成内容,惩罚犯罪越是准确、快速,越能体现法治。司法机关办案力量在法律框架内有效整合,在被告人刑事拘留期限内,“一站式”完成案件的侦查、起诉、判决等诉讼程序,能使正义得以迅速降临。同时,在“一站式”办案中,检察机关能更好履行主导责任,发挥协调作用,顺畅刑事诉讼流程,将法律监督工作嵌入到刑事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确保办案质量不因高效率“打折扣”。本案中,办案检察机关在侦查环节提前介入案件,对是否符合“一站式”案件办理提出意见,严格速裁程序启动;在审查起诉环节合理精简流程和法律文书,讯问与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签署具结书一并进行,优化审查程序;在审判环节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精准打击犯罪。通过公检法三方协作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