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9日,未成年人陈某伙同他人(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张家港市某酒店房间内,限制被害人任某某人身自由,至案发约50余小时。检察机关考虑到陈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陈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一年并要求陈某父母接受强制家庭教育指导。
【履职情况】
一是委托专门机构,开展“双向教育”。检察机关联合妇联主动对接该市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张家港市家庭教育服务中心,依托该机构教育、心理等领域专家力量,共同为陈某家庭开出处方,引导指导陈某一家拟定家庭规划,对陈某及其父母开展“双向教育”。承办检察官定期与家庭教育服务中心、陈某及其父母沟通联系,持续跟踪掌握家庭教育指导进度和效果。二是多方联动实施,进行立体帮教。检察官与公安民警、社区工作人员组成帮教小组,明确帮教目标,制定帮教方案,发挥各自优势,对陈某开展全方位帮教。通过积分考评表来评估陈某各项帮教任务完成情况,并作为案件处理的参考。经过一年的监督考察,陈某顺利通过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家庭教育指导取得明显成效,陈某本人已继续学业,其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融洽。三是总结办案经验,形成制度规范。《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张家港市检察院联合妇联、法院、公安、教育等四部门,主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探索,在全省率先出台《张家港市关于责令未成年人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省检察院和省妇联制定《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供参考。而后又根据《意见》和本案办理实践,进一步细化完善《办法》,固定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
【典型意义】
张家港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开展相关实践探索,总结办案经验,形成“张家港模式”,很多做法被省检察院、省妇联《意见》直接吸收。结合本案办理,张家港市检察院又根据实际进行细化完善,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在基层规范落实。本案系《意见》下发后张家港市首例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案件,以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和释法说理等为基础,委托专门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精准帮教,使家庭教育指导和附条件不起诉帮教相互促进、提升实效,获中央电视台、《检察日报》、《新华日报》等媒体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