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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程某某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06-15 13:44: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8月,程某某等10人在王某祥(另案处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已生效)的组织安排下,违反渔业管理法规和江苏省长江干流禁渔规定,在长江张家港段江心沙岛、通州沙岛等处,徒手捕捞螃蜞出售给王某祥获利。捕捞数量618.5至1840.5公斤不等,分别获利6803至20245元不等。案发后,程某某等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赃。

  【履职情况】

  一是全面审查起诉必要性。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认为王某祥系组织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认为程某某等10人平均年龄在60岁以上,且文化程度不高,对螃蜞的生态价值缺少正确的认识,对长江禁捕的规定存在一定认识误区,且犯罪行为危害性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属于一般参加者,案发后均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上述情节,检察机关拟对程某某等10人相对不起诉。二是对拟不起诉处理进行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在长江边某村村委会举行公开听证会。一方面在常熟、太仓、张家港等沿江地区邀请具有法律、农业等专业知识的七名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并邀请水产专家、渔政执法人员、侦查人员、村书记、值班律师等发表意见、接受问询。另一方面与当地镇、村沟通,邀请社区代表、村民代表100余人旁听公开听证,开展长江“十年禁捕”普法宣传。此外还邀请10多家新闻媒体,全程报道拟不起诉处理公开听证,增强普法效果。三是深入做好不起诉后相关工作。检察机关对程某某等10名不起诉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进行公开宣告和集中训诫。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督促给予行政处罚。针对程某某等人家庭困难、无固定收入的实际情况,积极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商定以巡江护渔的方式进行劳务代偿,得到当地政府、沿江村民、人大代表等多方支持。程某某等人均已加入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护江小组,参与巡江护渔、义务普法等工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大保护等涉及国家战略的案件,应当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根据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予以轻轻重重处理,避免“一刀切”式简单司法、机械办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也不是“一放了之”,围绕不起诉后“下半篇文章”综合施策,提高不起诉案件办理效果。一方面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普法教育,促进当事人真诚悔过。一方面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罚款、劳务代偿、公益服务、生态赔偿等方式综合施策,让被不起诉人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