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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葛某荣等四人与沈某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监督、撤销权支持起诉案
2023-06-15 13:41: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执行监督 移送犯罪线索 支持起诉 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2011年,徐某祥和葛某荣夫妇二人至江苏省张家港市务工。2012年徐某祥遭遇车祸身亡,肇事者沈某良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赔偿徐某祥家属59万元。2013年2月,葛某荣及其三个子女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沈某良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同年8月终结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 2020年12月10日,葛某荣及其三个子女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张家港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通过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开展走访等,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沈某良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沈某良自2015年5月出狱后一直有工作单位,目前月工资收入3000余元。还查明沈某良与妻子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与妻儿仍常有来往。二是审查被执行人沈某良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沈某良系张家港市某镇人,该镇近些年来拆迁较多,对此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沈某良所在地村委会、镇动迁办,查明沈某良妻子曾于2013年镇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并在与妻子协议离婚后将两套拆迁安置房及15万元存款赠与给对方,自己未分得任何财产。三是审查葛某荣家庭是否存在因案致贫情况。经走访调查,发现葛某荣带三名子女住住在租住的房子里,没有固定收入,靠打零工维持家庭生计,且三名子女都在上学,一家人生活相对困难。

  执行监督 2021年1月28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于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恢复执行,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后法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依法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21年2月2日,张家港市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犯罪线索移送函,移送沈某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张家港市公安局于同年2月3日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起诉,张家港市法院于同年12月10日以沈某良犯拒不执法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支持起诉 2022年1月17日,葛某荣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转移财产诉讼。2022年1月27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民支[2022]32058200002号支持起诉书支持起诉,认为沈某良夫妇协议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涉嫌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债务人葛某荣有权突破债的相对性行使撤销权。2022年7月28日,张家港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依法撤销沈某良将案涉财产份额赠与给其妻子的行为。

  争议和解

  撤销权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后,沈某良及其家人仍拒绝支付赔偿款。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在审查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下,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元,帮助当事人解决燃眉之急。同时,该院联合法院先后开展数十次释法说理,推动沈某良家人与申请人于2023年2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葛某荣等人取得全部赔偿金,促成案件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一)准确理解民法典关于撤销权诉讼的精神,全面开展调查核实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利用“净身出户”等形式无偿处分财产权,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作为债务人的沈某良为逃避个人赔偿责任,在离婚后将其名下财产全部分配给对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葛某荣可以对该财产处分事项行使撤销权。

  (二)创新开展撤销权支持起诉的新探索,能动履职司法救助、民事和解等职责,践行弱有所扶的时代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民法典首次将保护妇女、未成年人权益写入法典,充分体现出民法典的人民性和中国特色。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民法典提出的价值理念,一方面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创新开展撤销权支持起诉,有力推动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同时联合法院积极开展执行和解工作,帮助申请人于11年后拿回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金52万元,对弱势群体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体现检察办案的司法温度。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