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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马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
2021-02-22 10:45: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马某某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顾某某、刘某、尹某某等人,在张家港市某KTV包厢门口,酒后无故滋事,采用酒瓶砸、拳打脚踢的手段对2名KTV的客人进行殴打,致其中1名被害人头部、左胸等处受伤,后经鉴定,该名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文字:左会新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