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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一恶势力团伙获法院判决支持
2019-08-12 14:33: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恶势力团伙提起公诉:依法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对国某、袁某提起公诉;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姚某提起公诉;以敲诈勒索罪对林某提起公诉。

  2017年8月起,国某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先后纠集袁某、姚某等人,为讨要债务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国某、袁某、姚某在我市聚集,以暴力、威胁或者滋扰、恐吓等“软暴力”手段逼讨高利贷债务,形成以国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对十余名被害人分别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被害人和有关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8月9日,对国某等人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国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姚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理。

  【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

  【黑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

  黑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是指为谋取不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