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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范某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提起公诉
2019-08-21 09:33: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9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范某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提起公诉。

  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间,范某纠集何某等人,在本市经常性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范某为首要分子、何某等9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临时纠集苏某等6人,多次采用洗牌作弊等诈赌手段诈骗被害人钱财,并通过殴打、泼油漆等暴力、“软暴力”手段索要诈赌赌债。此外,该犯罪集团还伴随实施多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