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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对沈某刑事申诉案公开答复
2019-01-04 11:10: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月9日下午,张家港市院主动邀请律师参与沈某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接受第三方的监督,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申诉人沈某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隆某、顾某某作出的刑事判决,以应定抢劫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人沈某系该案受害人,在2017年3月,被告人隆某、顾某某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在张家港塘桥镇某酒店房间,以沈某与葛某某女友卢某发生性关系相威胁,敲诈沈某人民币8600元。张家港市检察院经查,虽然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暴力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但被告人对被害人使用的暴力尚未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被害人也主动提出交付财物,而不是被告人从被害人处强行劫取,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

  为解答申诉人心中疑惑,真正做好息诉罢访,张家港市检察院特意邀请了律师参与对该申诉案的公开答复。在答复会上,首先由申诉案件办案检察官对不构成抢劫罪的理由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说明,再由律师从事实、证据角度以律师的视角对申诉人作了专业解读说明。经解答申诉人表示明白了相关法律问题,不再申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