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匡某提起公诉。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匡某单独或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经预谋,以共同投资做汽车质押贷款生意为由,通过伪造汽车行驶证、伙同他人签订虚假“汽车质押合同”等手段,骗得被害人信任,先后22次共骗得被害人所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48.9万元,扣除案发前已归还部分,被害人实际被骗人民币44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