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林某某等26人提起公诉,依法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樊某某提起公诉。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洪某某等5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广州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共同以福建某公司名义招募员工,盗用广州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大话西游2”游戏素材开发私服游戏 “物集西游”,并租用服务器、开发客户端,招募被告人毕某某、韩某等21人担任该私服游戏客户端发行代理,在互联网发行该私服游戏谋取玩家充值利益。被告人樊某某在明知毕某某等人代理的私服游戏系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在其注册运营的完美大话游戏资讯网站上,为该私服游戏客户端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林某某等5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055.764万元;其余21名代理分别参与非法经营数额10万至170余万元不等;樊某某获利5.53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