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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探索中小企业差异化监督之路
2021-10-29 15:16: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事可为而患难测也”。近年来,为防范不可控风险,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合规管理体系。

  从2020年3月起,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企业合规监督改革试点,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进行合规整改。

  合规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域外主要针对大型企业,而中国中小微企业案件较多。如何对中小企业开展合规监督?在近日召开的“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来自高校和司法部门的专家、学者和代表总结了试点经验,并对下一步如何开展中小企业合规监督进行了重点探讨。

  扩大合规试点范围,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感谢检察机关的帮助!这个案子让我们意识到了合规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江苏省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企业负责人张某甲说。

  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入生活污水管网,造成环境污染。

  案发后,L公司企业负责人张某甲等三人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综合该企业犯罪情节及到案后表现,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这起企业污染环境案时认为,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监督并参考考察结果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制度。

  对于企业而言,不起诉制度是重要的刑事激励措施之一,不起诉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及合规建设将带来重要积极影响。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引导企业建立刑事合规体系后,依法从宽进行了处理,从而避免了公司和企业负责人因被判实刑而导致企业倒闭,96名员工和背后的家庭也因此能够继续安稳地生活。此案因此入选了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

  合规是企业经营发展中必须扣好的“第一粒扣子”。2020年3月,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检察政策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

  2021年3月,试点范围再次扩大。从去年的6家基层检察院的初步探索,扩大至北京、浙江等10个省份,涉及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

  此轮改革克服了早期试点案件数量少、影响力不足,主要是涉及中小微企业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局限性,已经有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被纳入合规考察对象;从改革探索初期的涉案企业在合规考察中常建立大而全的合规体系,到如今涉案企业普遍开始建立专项合规,进行有效整改,有针对性地纠正错误和填补管理漏洞。

  实行差异化合规监管,将理念转化为措施

  不同企业,要用不同对策。检察机关开展合规监督首先要面对企业差异化问题。

  大型企业因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犯罪概率相对较低;中小企业治理架构混乱,犯罪案件数量则相对较高。往往中小企业主就是直接责任人,追究中小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就是追究企业主责任。这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在要求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被关押在看守所。尽管他们主观上配合,但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做到真正配合。还有一种情况是,单位的自然人实施犯罪,检察机关要求单位配合进行合规整改,但单位认为自己是受害方,合规整改的动力明显不足。

  “这是我们研究企业责任与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时不得不注意的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说。

  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一些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处罚更加严厉,有时这种行政处罚对企业的影响甚至超过了刑事处罚,比如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

  “在有些相对不起诉案件中,为了让检察意见更具针对性、合理性,检察机关可以参考第三方合规考察评估结果,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高景峰说。

  “对于存疑不诉、相对不诉的案件,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实施合理的行政处罚,同时构建企业整改信息衔接的提前介入制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李晓蕾建议,对于涉案的企业及其责任人可以作分案处理,这样既能兼顾起对企业和责任人的依法追诉,又能适应企业合规整改的实际需求。

  相对于大型企业,检察机关对中小企业的合规考察有很大的差异性。特别是对一些长期野蛮生长的、甚至行业领先的、多种经营的中小企业,一旦犯罪风险暴露,影响范围较大,有纳入合规考察进行整改的必要。但这类案件往往较为疑难、复杂,办理周期较长,试图在半年乃至一年内合规监督见效有相当的难度。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孙宁建议,参考域外的做法,“比如:企业主管人员的量刑建议是‘判二缓三’,将企业合规考验期放宽至3年。如果这3年中企业没有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那么就认定合规整改成功。”

  建立整改与验收标准,完善制度设计

  目前,世界范围内现有的有效合规计划标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框架,很难找到现成的方案。如何设立合规考察预验收的标准,已经成为各地检察机关改革的一大难题。

  鉴于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采用的合规考察方式不同,各地检察机关按照繁式和简式两种标准,监督企业合规建设。

  在中小企业合规考察验收环节,无锡最早探索了检察官独立监督模式,后来组建了“刑事律师+专业律师+非诉律师”团队,今年年初至今尝试了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合监督模式,合规监督针对性逐步增强,效果更好。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则建立了“双听证模式”,在涉案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初期(三个月),检察机关主导召开一次专家听证咨询会,对企业已经建立的合规计划进行咨询、论证。在合规考察期结束后(六个月至一年后),结合第三方监管的考察报告以及检察机关自行监管考察的情况,由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第二次听证会,提高企业合规计划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实行全流程监管:事前检察机关进行详细深入的企业调查,事中检察机关提出具有专项合规功能的检察建议,事后办案检察官实地走访,通过公开听证,由企业报告合规整改情况,公安机关发表意见,行政机关进行日常监管,人民监督员进行公开评议,确保合规整改验收工作公开公正,避免暗箱操作。

  实践证明,繁简分流的合规监督模式提升了企业合规的便利性,更易于被监督对象接受,并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益,有助于在试点初期使改革工作能够得到更广泛的认同,朝着更深更远方向发展。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