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保障我市“创新提质年”的意见
2021-08-10 18:11: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各项部署,精准服务保障“创新提质年”工作任务,为我市推进“创新张家港”、国家创新县(市)建设,扛起“为全国县域创新树立旗帜”使命任务贡献检察力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护和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1.维护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动,保护企业家、科技创新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和创新收益。依法打击破坏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犯罪和侵害科研人员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依法维护技术交易市场秩序,重点打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各类犯罪。

  2.健全检察环节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容错机制。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把握科技创新的高风险特点,重视创新试错的探索价值,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摒弃单纯的刑法惩治思维,支持创新、保护创新、宽容失误,对科技创新管理活动中风险决策、探索失败造成一定损失的,注意听取科技管理部门、科技专家、法律专家等意见,加强请示报告,依法妥善处理。

  3.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把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实现合法利益,做到“三个正确区分”:正确区分权力寻租与智力收益的界限;正确区分科技人员个人的知识产权收益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取得的合法薪酬或股权分红,与贪污、受贿的界限;正确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大胆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方式、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方式,与钻法律政策空子,搞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界限。

  二、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4.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犯罪的打击力度,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对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适用研究。

  5.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监督。重点监督纠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案不立、久侦不结、量刑不当等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股权转化、收益分配纠纷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监督力度,平等保护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坚决监督纠正涉及专利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 “三审合一”的监督机制。

  6.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衔接协作,运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和案件咨询制度,及时发现和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微罪不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案件信息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置。

  三、保障和促进创新驱动项目有序开展

  7.全力保障重大工程建设。积极参与重大工程周边治安秩序集中整治行动,依法严惩盗抢生产资料、破坏生产设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阻工闹事等犯罪活动。依法严惩涉重大工程建设的贪污、受贿、挪用、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稳妥办理重大工程建设中涉及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拆迁安置、侵占耕地、经济纠纷等方面的案件。

  8.着力维护创新项目建设中金融安全。完善与公安、法院、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落实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配合开展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创新项目建设过程中金融安全犯罪,并加强对金融领域内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工作的监督。

  四、提高服务保障工作质效

  9.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综合考量办案的时度效,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具体做到“三个审慎”:审慎把握办案时机,审慎适用人身、财产强制措施,审慎作出检察决定。对办案中知悉的涉案单位的科技秘密、商业秘密等,必须严格保密。

  10.深入做好案前案后工作。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科技园区、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开展典型案例发布、检察官以案释法、法律咨询活动,提供定制式、个性化服务。建立完善一案一走访、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回访的“四个一”工作制度,促进涉案单位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深入开展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完善第三方合规监管、企业合规分级评定等工作机制,着力预防企业犯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加强调查研究,针对个案、类案反映出来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4日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