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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检察院护航民企发展工作网上新闻发布
2019-08-27 10:54: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针对涉企案件的办理,我院历来高度重视。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院就提出“打击、保护、服务、促进”的八字方针,《人民日报》头版头条予以报道并配发评论员文章,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系统推广。之后相继推出“五慎重、五主动”、“四项特别审查”等工作机制,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今年以来,我院在市委市政府关心支持和上级检察机关有力指导下,不断深化“八字方针”,着重开启“七个一”工作法,切实通过发挥检察职能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情况得到《法制日报》头版的报道,依法规范适用不起诉权做法在最高检会议上作经验交流。下面发布我院“七个一”工作法和护航民企发展典型案例。

  “七个一”工作法:

  一是成立一个部门。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成立第四检察部,专门负责涉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民事行政检察以及开展涉企案件的犯罪预防、企业产权特殊保护等工作,力争把服务保障工作做深做细做专业。

  二是制定一份意见。围绕“四大检察”,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从提高思想站位、提升司法办案效果、健全服务保障等三个方面提出了10条具体措施,得到张家港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三是细化一份方案。制定《2019年度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明确9个重点推进项目及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细化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

  四是进行一次分析。发动全院检察干警,收集整理近三年来的涉企案件信息,分析涉企案件类型、发案原因等情况,形成《涉企犯罪案件分析报告》《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针对性开展服务保障工作打下基础。

  五是开展一项活动。组织开展“检察进百企”活动,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深入企业,递送《检察服务民营企业手册》,听取企业法律需求、检察需求,目前已走访企业36家,受到普遍欢迎。针对走访收集到的20余条相关诉求以及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民营企业易涉罪、易涉诉风险,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举办法律讲座、线上线下法律咨询等方式,提供定制化的检察服务。

  六是研发一个程序。依托微信平台,研发运行“检察服务民营企业”微信小程序,设置政策文件、服务示例、警示案例、服务咨询四个板块,通过简单便捷的操作方式,进一步畅通检企联系渠道。

  七是办好一批案件。严格落实“平等保护”要求,通过具体的检察办案纾困涉案民营企业。在审查逮捕环节,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批准逮捕,对已逮捕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提起公诉。

  典型案例:

  案例1:金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金某为我市某金属加工厂的负责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90余万元、造成税款损失340余万元。案发后,该工厂补缴了全部税款。办案过程中,我院在了解到该厂是当地一家骨干企业,金某被逮捕将导致工厂面临停产、职工工资不能按时兑付等情况后,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税款损失已挽回、犯罪证据已固定等因素,建议公安机关对处于羁押状态的金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被采纳,为该工厂恢复生产争取到宝贵的时间。帮助金某利用法院审判前这一段“黄金缓冲期”,妥善处理好企业当下的生存危机,物色好新的法定代表人,交接业务,安排生产。目前该案还未移送审查起诉,从在审查批捕阶段掌握的情况看,将来面临金某的可能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企业赢得了顺利过渡的缓冲期,目前,该企业经营情况良好。

  案例2:吴某挪用资金案

  吴某为一名民营企业家,其在我市拥有多家房产开发和建筑工程公司,其涉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立案并移送起诉,公安机关认定其涉嫌挪用资金1100余万元。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审查案卷、听取嫌疑人吴某的辩解及辩护律师意见后,认为公司股东间关系、经营情况等方面的事实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但在案证据仅有吴某的供述。为此,我院坚持“出罪”思维,经证据复核、咨询研判,审查查明吴某涉嫌挪用资金人民币1100万余元实为公司之间的拆借行为,不宜适用刑法,而应定性为民商事纠纷予以处理。同时查明,吴某涉嫌侵占公司财物人民币9万元情况属实,应当依法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吴某金额不大且已退回全部赃款,张家港市检察院对吴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3:李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李某为我市某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维保中心主任。2018年5月22日上午9时许,李某在明知聚酯车间二楼南侧的PTA投料区禁止明火作业,自身与被害人朱某均无电焊工作业证的情况下,仍带领被害人朱某共同实施电焊作业。李某中途有事离开,也未能有效制止朱某违规作业。随后,朱某在单独焊接作业时发生爆炸死亡。办案过程中,我院通过走访当事企业、开展公开审查等方式听取外部意见,综合考虑当事企业为当地龙头企业,李某是该公司关键设备唯一高级技工、属于关键岗位人员,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被害人为私自作业致死存在一定过错,事后其家庭获得了相应经济补偿并予以谅解等情形,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4:缪某危险驾驶案

  缪某为苏州市某拍卖有限公司负责人,2018年11月28日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为心存侥幸,始终拒不认罪。2018年12月3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讯问中得知缪某被刑拘后公司事务无人管理,公司经营上有许多事务需在春节前处理。在了解到缪某对认罪的顾虑后,承办检察官抓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的契机,对缪某开展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最终缪某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此基础上,我院从该公司的发展、稳定考虑,于2018年12月4日将缪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待缪某回归公司、处理完事务后,我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5:朱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7年以来,朱某未经某农药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授意谢某(另案处理)生产假冒上述品牌多型假农药720余箱,随后将假农药存放我市杨舍镇某彩砖厂仓库内并销售,至案发已销售145箱,其余尚未出售的于2018年6月8日被我市农委查扣。经评估,朱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7.9万余元。朱某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行为涉及多个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每个罪名追诉标准和量刑均有差异。为严厉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我院根据从一重罪原则,以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得到法院支持,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的假冒农药予以没收。

  案例6:对徐某与某保险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生效裁判的监督

  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间,犯罪嫌疑人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为多获取保险理赔款,经事先预谋,先伪造事实骗取十级伤残鉴定报告,后由徐某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王某利用提交的虚假证据在法院的主持下与保险公司等达成调解,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6万余元。徐某、王某的行为,既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因本案涉及我市法院,一方面我院积极向上级院请示指定将该案由常熟市检察院向常熟市法院提起公诉,后常熟市法院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徐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暂扣于我市公安局的6万余元赃款发还保险公司。另一方面,我院依法向我市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此案予以再审,在挽回保险公司损失的同时,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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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