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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企业加强刑事合规建设
2020-09-23 17:28: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与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协办,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承办的“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在深圳召开。与会代表以检察履职为视角,为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积极建言献策。

  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营造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那么,应该如何强化检察职能保障作用?

  浙江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黄生林指出,一是要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犯罪;二是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三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四是加大对各类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五是提升涉企案件的办案质效。

  对于检察机关在营商环境方面所做出工作,美团点评副总裁任奎给予积极评价。他表示,在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方面,检察机关积极履职,特别是从检方视角向企业提出改善治理、封堵漏洞、防范合规风险的意见建议,体现了精湛的专业能力,以及对新经济的深入理解,期盼检察机关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调研指导,建立联动机制,促进政策进一步落地。

  在宝洁中国有限公司首席合规官曾喆看来,检企之间协作,有助于完善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她介绍,2020年4月26日,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联合多家部门单位共同倡建黄埔知识产权保护联盟。该联盟运行以来,展现了其在系统、专业、精准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积极作用,打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高地。

  京东集团监察部高级总监段秋斌介绍,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主动走进京东集团进行调研,倾听企业的法治需求,同时对企业合法经营提出可操作性的积极建议。

  从营商实践出发,杭州鑫伟低碳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宗鑫指出,创新是一个国家、企业发展的无尽动力。但不少创新产品,却与现行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存在矛盾冲突。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妥善地解决因创新带来的合规风险,进而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深圳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张剑表示,法治是对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规范,如果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创新就会失去土壤。只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让企业家们敢于创新,才能推动社会经济活动持续发展。

  深圳大族超能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黄振辉表示,企业一旦涉及刑事法律风险,不仅会影响商业信誉,而且使其相关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因此,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他建议,企业应通过刑事合规文化建设,增强法律意识,合法经营。同时,立法机关也应高度重视刑事合规制度,加速相关的立法进程。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安全合规部总监李乐介绍,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合规建设应与互联网安全监管相适应,腾讯科技的企业合规,覆盖了网络安全、内容安全、数据安全、金融安全、市场安全及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从先前的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成现在的全流程嵌入。

  对于营商环境,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企业发展处负责人王文俊将关注点放在了“黑公关”上。他表示,对于企业遭遇“黑公关”的敲诈勒索等行为,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在刑事打击的层面,一定要敢于亮剑、善于亮剑;在民事维权方面,要防止诉讼拖延带来的消极影响。此外,行政监管方也要给予足够重视。

  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推进

  实践中,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已成为我国预防企业犯罪、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但“孤掌难鸣”,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仅依靠企业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者,检察机关该如何积极回应呢?

  河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梁红继表示,在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进程中,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增强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构建的主动性、针对性、可预见性。他建议,设立企业刑事合规的刑罚从宽制度,将刑事合规作为出罪事由或刑罚减免的情节。探索创设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坚持司法适度干预原则,建立企业创新容错试错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指出,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司法机关要进行相应职能的调整。首先,更加积极地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其次,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司法制裁要更多融入改良企业的理念。再次,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司法实践还要具备救济功能。

  在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长邓根保看来,合规监督是检察机关保护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此,他建议,检察机关应秉持“大胆探索但依法审慎”原则,注重对刑罚让渡激励的程度、程序设计的合理性等方面的把握,严防纵容犯罪和产生负面导向。具体来说,要改变以往均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法律规定单罚制的除外)提起公诉和简单两罚的做法,将单位的合规体系建设情况、责任人的合规表现等纳入起诉必要性和量刑的考量情节。对于合规认识到位、合规体系完备、合规实施长效的,检察机关可以给予比一般认罪认罚更大的从宽幅度,体现出有事后合规建设优于无事后合规建设的刑罚评价。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刘倩表示,合规计划不仅是公司治理的一种方式,更是一种刑法激励机制。以企业合规为前提条件,降低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可以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梓建议,在企业合规建设中,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可通过编纂行业的合规指南、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合规培训等方式,将行业的标准及时传达到行业内部,以此来发挥行业协会在政企沟通以及行业发展方面的引领作用。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检察官杨昕颖发言中指出,刑事合规制度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探索性突破,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全新视角,该制度将传统刑罚的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有效整合,成为实现法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重要途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表示,行贿犯罪所带来的刑事风险,已经成为部分民营企业最大的风险来源,这个风险不消除,企业就不可能稳定向前发展。要引进合规计划,对于合规企业,能够出罪的尽量出罪;作为反向激励,对于没有合规、企业管理混乱的,则要严厉处罚。

  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

  改革,既要于法周延,更要于法有据。在司法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的背景下,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的探索路径在哪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从域外看,刑事合规对于刑事风险的消减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刑事法为标准,通过企业内部合规治理,有效实现犯罪预防;二是以事前有效的刑事合规建设,降低司法机关对企业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三是以刑事合规的有效改造和完成,获得直接免除刑事责任的效果。他同时指出,刑事合规是这一两年新兴起来的理论研究内容,国内已经有了一些理论研究成果,但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还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例如刑事责任的减免、暂缓起诉制度的比较和借鉴等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张远煌教授表示,刑事合规不是一个简单的制度,而是企业治理模式的创新。它不同于传统的刑罚或刑事司法,因此,对刑事合规制度的研究,要超越传统的刑法语境。这个制度,既可以通过国家与企业的合作,减轻国家的监管负担,也可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晓亮指出,如何保障涉罪企业的生存发展权益,不管是在理论分析还是规范性文件等方面,都不够系统和完善。为此,从“生道原则”出发,应当注意维护涉刑事案件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的刑事受罚影响,使得企业能够存续和发展。

  如何对涉案企业进行企业合规的监督考察,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谭尘表示,首先,检察机关要自始至终发挥主导作用,以“监管者”的角色督促和引导企业构建合规计划。其次,检察机关应吸纳不同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通过聘请专业人员,保证监督考察评估的权威性。再次,要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积极性,加强对检察办案人员企业合规知识的培训。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彬表示,在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中,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案情简单、情节较轻的案件,仍适用相对不起诉;相对复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可以通过附加条件,探索不起诉机制改革。第二,所附条件应以合规为轴线,要考虑法人在违法行为前后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等。第三,检察机关主要承担监督考察工作,同时还要与其他单位加强联系,形成监督合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严忠华表示,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善于运用不起诉权并将企业纳入特殊主体权益保护范围的创新意识;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扩展认罪认罚适用领域、保护民营企业的现实考虑;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察担当。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德明表示,充分挖掘检察机关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深层次价值,需要回归检察权的本质。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中心”,要在刑事诉讼中起主导作用,并通过行使不起诉权,拓宽检察机关参与企业刑事合规方式及途径。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