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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张家港“小”案件办出了大效果
2021-01-08 15:03: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今年要回了赔偿金,打算早点回家,以后就在老家发展了。真的太谢谢你们了。”近日,一起执行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在回乡前,给承办检察官打来电话。

2017年,王帅帅经老乡介绍来到张家港某公司做装配工。不久,他在操作设备时伤到右脚,治疗出院后,由于公司未给缴纳工伤保险,一直未拿到工伤赔偿。

2018年3月,王帅帅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在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后,他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8年7月,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为王帅帅补缴社会保险外,还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8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但该公司迟迟不履行判决。2019年3月,王帅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以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数月后,王帅帅了解到可以依照法院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向工伤认定中心申请先行支付,便递交了申请。

2020年6月,检察官在走访工伤中心时发现了王帅帅的案件,随后依职权受理了这起工伤赔偿纠纷检察监督案。

承办检察官发现该公司在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纳税申报、缴纳情况均正常。在执行期间,该公司账户尚有5000元余额,法院却并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也就是说,该公司实际上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并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检察官还发现了公司的“幕后老板”是原法定代表人钟建良。在该公司涉及的另一起执行案件中,正是钟建良出面缴款,使得该案件能够执行到位。

2020年7月,张家港市检察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该公司实际经营、实际控制人等情况深入调查,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检察建议发出后,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款却仍未到位。经了解,原来,钟建良一直对王帅帅存有怨气,认为他违反操作规范才会受伤,在公司上班都不满一个月,公司顶多承担50%的赔偿。

为推动问题解决,促成执行和解,检察官多次向钟建良释法说理,阐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和拒不支付的违法后果,道明王帅帅的困难处境,与法院执行法官协作配合,通过不懈努力,钟建良同意承担6万元的工伤赔偿金,王帅帅也同意和解。

2020年8月28日,王帅帅和钟建良在检察机关、法院、人社局三方见证下签订执行和解协议,6万元工伤赔偿金现场履行完毕,王帅帅当场撤回工伤先行支付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是一项利民举措,实践中由于缺少强制性手段,追偿不到位一直是人社部门的工作难点。

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办理,与人社部门、法院对工伤案件的执行工作深入研讨。随后,三方就工伤赔偿案件搭建协作机制,通过实行专人办理、探索快速办理、绿色通道等模式,借助联席会议共享信息、共同开展执行和解,有效解决工伤纠纷执行难、先行支付追偿难问题。

几十通电话,数次释法说理,不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重塑王帅帅对司法的信心,检察官更通过办案延伸职能,化解了行政机关的老大难问题,“小”案件办出了“大”效果。 (文中人名为化名)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