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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1-02-20 16:35: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在苏州市范围内,以帮助被害人办理信用卡为名,在信用卡办理成功后冒领信用卡,用POS机将被害人信用卡上的金额套取到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银行卡,用于其个人消费等,骗得人民币共计68万余元。

法条链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