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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1-02-20 16:24: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我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冯某伙同他人经预谋,明知他人欲实施诈骗犯罪,由被告人李某甲安排被告人冯某、程某为他人提供银行卡以转移犯罪所得。2020年5月29日,他人采用QQ聊天等手段,冒充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老板骗取该公司财务信任后,谎称要求业务打款,骗得该公司人民币128万元,后钱款转移至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提供的冯某的银行卡。被告人程某、李某乙明知转账钱财为犯罪所得,仍然以转账、取现等手段对上述骗得的部分钱款进行掩饰、转移。近日,我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提起公诉,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程某、李某乙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