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对被告人韩某某等17人提起公诉。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分别伙同朱某某等15人,在张家港某公司刨花铁屑堆场,先后37次采用货车过磅前暗箱加水、过磅后放水的方式实施诈骗,骗取刨花铁屑476.36吨,价值人民币112万余元。2020年2月18日及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上述堆场,2次采用过磅后二次装货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刨花铁屑共计14.64吨,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韩某某实施盗窃,仍帮助其装货并将刨花铁屑7.48吨运至外地销售,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2020年12月28日,我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对上述1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