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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1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09-22 12:23:00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1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朱某驾船到长江张家港市双山岛附近,利用电捕鱼工具捕捞长江鳊鱼、鲈鱼、黄花鱼等水产品共125.54kg。经张家港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使用的电捕鱼工具系禁用工具。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追究被告人朱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按照渔业资源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并在张家港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渔业资源损失的赔偿,按照渔业生物致死量的零点五到三倍计算。

  文字|陈 俊

  编辑|杨 洋

  编辑:张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