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为我省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供给和立法保障。《决定》自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落实得如何?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哪些新成效?12月16日,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今年以来全省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情况和典型案例。
深化法定领域,拓展新领域案件
“1—11月,全省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7495件,同比上升22%。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165件、民事公益诉讼1330件。”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陶国中介绍,江苏立案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有14件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2件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1件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收录为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1件被生态环境部评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已经全面涵盖国家法律规定的9个领域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拓展的两个新领域。
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办理的仇某某侵害英雄烈士权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昭示“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督促铁路部门保障军人优先出行权行政公益诉讼案引领崇军、拥军的社会风尚,宿迁市检察院办理的章某某违法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在发布会现场,陶国中介绍了一组我省积极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会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烈保护等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还涉及不少新领域案件。1—11月,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357件,占比45%。
充分收集证据,用好用足调查核实权
调查难、取证难是制约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重要瓶颈问题。《决定》赋予了我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公益诉讼进入涉案现场、先行登记保存的调查措施。
张家港市检察院在开展日常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中发现,某乡镇一副食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农贸市场附近销售烟花爆竹,并与其他易燃物品混合堆放,未张贴警示标识、安全责任制度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违法销售、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能会一直存在,违法行为人也有可能第一时间转移涉案物品。因此,我们在办理这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案件时,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首次尝试运用调查核实权。”张家港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闫振东介绍。该院制作了《进入涉案场所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文书,依法进入涉案场所检查,对清查出的42箱449件烟花爆竹进行清点、拍照、登记保存;依法询问当事人,现场制作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查过程由司法警察全程协助保障、全程录音录像。
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督促行政机关消除公共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也是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我省检察机关在公共安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并使用进入涉案现场、先行登记保存调查措施的第一案。
横向间协作,上下游同行
公益诉讼是协同之诉、督促之诉。为了贯彻落实《决定》第五条关于开展公益保护信息共享的规定,检察机关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水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机关以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努力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在工作机制方面,省检察院与省应急管理厅会签《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意见》,建立了案件线索双向移送、联席会议、专项行动、行刑衔接、专业支持等工作机制;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制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规范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
《决定》第二十二条作出关于加强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的规定。为此,我省积极发挥跨区划检察协作机制作用,加强省内检察机关的联动和与外省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严中良介绍,在办理最高检察院直接办理的南四湖专案中,省检察院从全省调用办案骨干组成江苏专案分组,三级检察院协同办案119件。为了加强长江、太湖、大运河等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我省与相关省份共同建立跨省际区划检察协作机制。举办“大运河检察保护论坛”,沿运河八省检察机关共商保护大计,苏皖两省检察院联合举办洪泽湖流域检察协作推进会……上下游同行,左右岸同步,公益诉讼在检察一体化办案中逐渐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