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入夏,江苏省张家港市一工地上,搅拌机“隆隆”、渣土车穿梭,已是一派火热景象。承建该建设项目的张家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吸纳就业75人的民营企业。短短1年的时间,这家企业年利润从人民币200余万增长至1000余万元,实现纳税从人民币200余万元增加至800余万元。吴某是这家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一年多前他的身份还是一名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正是张家港市检察院的一份不起诉决定让他恢复自由,更是让他经营的这家企业起死回生。
2017年7月,公安机关接举报线索后侦查查明,吴某利用其担任某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人民币1000余万元、50万元分别用于出资其入股的两家企业。为了实现目的,吴某利用其另一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伪造股东决议,以该公司名义用个人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涉嫌挪用人民币1000余万元用于偿还这笔银行贷款,产生利息由吴某承担。之后,吴某陆续补缴人民币400余万元的利息。案发后,吴某将1000余万元款项归还被挪用企业,并补缴了剩余利息人民币近百万元。
挪用千万资金,一旦定罪,吴某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过程中,吴某和辩护律师竭力辩解,称股东决议并非伪造应当有效,所谓“挪用”实为公司之间的拆借行为。
张家港市检察院的检察官积极开展证据复核,认为公司股东关系、公司经营情况等事实直接关系到吴某罪与非罪的认定,但尚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为了更为确切地掌握情况,张家港市检察院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会成员以及财务人员多方取得联系,调查补充80余份证据材料。补充的材料表明,涉案几家企业实为一班人马、几块牌子,涉嫌挪用的资金主要是基于企业发展需要进行流转。决定1000余万元人民币流向的股东决议,通过后期的股东补签,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当有效,吴某的做法不存在逃避公司财务监管以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而吴某之所以被举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主要由于股东之间长期矛盾,公安机关采信了部分股东的证言。而即便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其他股东权利,根据法律相关原则,可以通过民商事诉讼途径解决,运用刑事方式予以打击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同时,检察机关查明,吴某涉嫌挪用50余万元人民币用于出资过程中,产生人民币12万元分红,在案发前其将其中3万元归还公司,但剩余9万元据为己有,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据此,张家港市检察院综合考虑吴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金额较小、案发基于股东矛盾且退还全部赃款等事实,兼顾吴某为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的情况,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对吴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努力把办案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不起诉决定必然会引起举报人以及公司相关利益人的情绪,为此检察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摆证据、讲法律、说事实,说明不认定吴某挪用资金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的理由,以及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获得相关人员的认可与信服。根据此案发现的股东会制度、章程不规范,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张家港市检察院深入调研,向吴某所在相关企业发出检察建议,就规范资金监管、股东会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增强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