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红色水体、褐色油渣散发出刺鼻气味、“浙北第一库”里遍布地笼、“长江之肾”里非法捕捞……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浙江湖州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揭露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令人触目惊心。
这批案例共16件,其中,刑事案件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涉及长江渔业资源保护、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长江沿线矿山治理、长江流域大气污染治理等,体现了检察机关持续协同共治、合力保护、系统治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
禁渔期非法捕捞
【办案经过】长江禁渔期间,夏某某等5人相互配合,在长江太仓、崇明等段水域,多次使用国家禁用的电拖网、刀鱼网等工具,采用发射超声波、电击等手段进行非法捕捞。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固定证据。受理案件后,刑检部门第一时间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交线索。
2020年3月、7月,针对本案中“捕-购-销”等环节暴露的问题,以及存在非法捕捞工具多从某知名电商平台购入的问题,张家港检察院分别向太仓市有关行政部门、该电商平台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前者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开展专项整治,掐断非法捕捞渔获物销路;建议后者落实服务协议和平台管理责任,遏制非法捕捞工具泛滥。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分别判处夏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责令夏某某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41万余元,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为遏制长江水域生态功能退化,减少高强度非法捕捞活动,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应当紧盯非法捕捞过程中工具准备、捕捞、运输、存储、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准确区分上下游犯罪与共同犯罪,依法精准全链条追责。同时,通过刑民融合追究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最大限度打击、震慑非法捕捞犯罪,修复长江流域受损生态环境。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深入做好案件分析、检察建议等工作,减少非法捕捞犯罪滋生土壤。
一体化办案机制
【办案经过】工业污泥处置中介人姚某某等人,联系嘉兴某织造有限公司等5家污泥产生企业,将取得的污泥通过层层转包的方式交由无资质的胥某某处置。胥某某组织他人将2739余吨工业污泥分多次偷倒入浙江省嘉兴市红旗塘嘉善至秀洲段水域,造成河道严重污染,水体呈暗红色。经鉴定,倾倒的工业污泥为“有毒”或“有害”物质。
污染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程序,并将线索移送给检察机关。2018年10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8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诉请判令各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污泥倾倒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共计560余万元,各污泥产生企业在责任范围内分别与姚某某、胥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8名被告人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涉案受污染的太浦河红旗塘河道流经苏浙沪三省市,沟通太湖与黄浦江,是太湖流域向下游地区供水的骨干河道,生态意义非常重要。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违法倾倒工业固废行为,保护了相关水域的生态安全。该案也为层层转包式的固废倾倒案件如何确定直接倾倒者、中介人及固废产生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办案样本。
恢复性司法理念
【办案经过】下塞湖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夏某某在下塞湖违法修建矮围、涵闸,建成一条长1.8万多米、高3米至5米的矮围泥堤,形成了面积约为2.7万亩封闭湖泊,从事经营活动。后来,下塞湖矮围全部拆除,但下塞湖的湿地生态环境资源未修复,政府垫付的拆围费用以及已被夏某某领取的拆围资金尚未追回。此外,夏某某还组织他人在下塞湖水域非法采砂和非法捕捞水产品。
2018年6月,最高检对本案挂牌督办。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联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对相关行政部门公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向夏某某追偿矮围拆围费用,责令限期修复被围垦湖泊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并按期回复。
2019年7月,检察机关对夏某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夏某某等11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同年9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夏某某等15人承担生态环境连带赔偿873.5万余元。
夏某某等8人连带赔偿直接渔业经济损失、修复渔业资源费用3379.6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请求。
【典型意义】针对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资源一系列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始终,整合四级院办案力量,采取最高检督办指导、省院统筹协调把关、市院办案主导、基层院协助调查一体化办案模式,充分运用“一案三查”机制,通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打击犯罪,诉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并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清理非法矮围检察专项监督活动,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跟进监督促整改
【办案经过】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距长江(江安段)直线距离1000米。江安县环境监测站在天竹公司厂区外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数据显示该4个监测点所对应的硫化氢浓度均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硫化氢系有毒、有害具有臭鸡蛋气味的气体,能微溶于水形成氢硫酸,污染水体,危害长江水生生物生存环境。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立案办理,次月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责令天竹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工业废气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对该公司日常巡查和重点监测检查力度,督促公司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等。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同宜宾市江安生态环境局约谈了天竹公司负责人;县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安县检察院对本案持续跟进监督,督促天竹公司两次整改,实施废气环保治理技术升级项目和污水站废气改造项目。目前,天竹公司存在的大气污染问题已得到彻底解决。
【典型意义】长江沿线企业超标排放硫化氢,污染大气和水体,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危害长江生物多样性安全。检察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受损问题迅速跟进处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同时,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紧盯问题整改进展,与行政机关共同推动企业技改升级,完成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整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实现了生态环境治理与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协调共赢。
本报湖州(浙江)12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