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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0-12-14 13:52:00  来源:张家港市检察院

  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

  12月11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第三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在浙江省湖州市召开,会上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为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办案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

  目 录

  1.江苏省张家港市夏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2.重庆市万州区曹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3.上海市崇明区韩某甲、韩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4.四川省南部县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5.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诉姚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上海市崇明区东风西沙水库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8.江苏省江阴市长江江滩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安吉县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江西省赣江沿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湖北省宜昌市长江码头船舶污染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12.湖南省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整治公益诉讼系列案

  13.重庆市嘉陵江右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14.四川省江安县工业废气超标排放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15.贵州省石阡县月亮岩河道水体污染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16.云南省丽江市金沙江流域非法网箱养鱼整治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张家港市夏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 全链条打击 诉前主导 行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应从严惩处、破网断链,通过提前介入、提起公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履职方式,全方位打击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水产品等行为,依法惩处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斩断长江禁渔非法利益链条。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6月长江禁渔期间,夏某某、屠某某等5人相互配合,在长江太仓、崇明等段水域,多次使用国家禁用的电拖网、刀鱼网等工具,采用发射超声波、电击等手段进行非法捕捞,并事先预谋由俞某某收购后出售谋利。共计捕获长江刀鱼、鮰鱼等渔获物2185公斤,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非法捕捞所导致的长江水域生态资源损失、恢复该水域生态所需费用为人民币41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7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会同侦查机关全面梳理该案在捕捞、运输、销售、存储等阶段的涉案人员及证据,固定30余种2万余尾渔获物、40余套非法捕捞工具等相关证据,引导查实俞某某在销售环节与夏某某等人在非法捕捞环节之间的关系,准确认定犯罪团伙各成员的地位、作用。督促侦查机关固定长江环境损害证据,为后期鉴定评估提供依据,确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证据顺利收集。针对《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等文件就案发太仓水域是否属于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存在一定模糊的情况,会同侦查机关请示农业农村部长江渔业办,确认长江江苏徐六泾以下常熟、太仓水域属于保护区范围,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2019年5月6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刑检部门第一时间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交线索。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与夏某某等非法捕捞人员长期合作、主动询问捕捞计划、专门销售渔获物的被告人俞某某,严格区分共同犯罪与上下游犯罪的界限,认定其为非法捕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改变侦查机关对俞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2020年3月10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中“捕—购—销”等环节暴露的问题,向太仓市有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从加大检查处罚力度、改进禁捕禁售宣传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等方面,掐断非法捕捞渔获物销路。2020年7月27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及近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存在非法捕捞工具多从某知名电商平台购入的问题,向该电商平台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落实服务协议和平台管理责任,及时清除部分渔具网店有关非法捕捞图片、评论文字等违法违规信息,遏制非法捕捞工具泛滥。

  2020年4月2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以夏某某等5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夏某某等5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责令夏某某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41万余元,并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一)全链条打击,从严惩处非法捕捞犯罪。为遏制长江水域生态功能退化,减少高强度非法捕捞活动,应对长江保护的严峻形势,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应当紧盯非法捕捞过程中工具准备、捕捞、运输、存储、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准确区分上下游犯罪与共同犯罪,依法精准全链条追责。检察机关在追究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的同时,通过刑民融合追究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最大限度地打击、震慑非法捕捞犯罪,修复长江流域受损生态环境。

  (二)提前介入侦查,有效发挥诉前主导责任。非法捕捞案件在捕捞、运输、销售、存储等阶段,涉案人员众多,渔获物、捕捞工具数量、种类庞杂,不同环节共犯故意、地位作用不明,非法捕捞案件取证工作繁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协作,适时介入侦查,帮助准确认定禁捕范围,引导全面、客观收集各环节实施犯罪的证据,梳理捕捞、收购、销售间逻辑关系,准确判断共同犯罪故意,查明犯罪团伙各成员的地位、作用,依法认定刑责。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围绕非法捕捞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破坏长江生态系统、影响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性等方面,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奠定证据基础。

  (三)推动行业治理,助力“禁捕退捕”取得实效。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应当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深入做好案件分析、检察建议等工作,减少非法捕捞犯罪滋生土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紧盯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供应、禁捕宣传等关键环节,推动加强非法捕捞渔获物整治力度、改进禁捕禁售宣传工作,掐断长江禁渔非法利益链条。针对不法商家利用电商平台销售非法捕捞工具问题,及时推动相关主体清除网络销售非法捕捞工具、非法捕捞图片文字等违法违规信息,完善排查违规信息算法模型,遏制网络销售非法捕捞工具蔓延势头。

  重庆市万州区曹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提前介入 专家辅助人 禁止令

  【要旨】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指导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取证的及时性、规范性,通过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出庭方式解决专业性问题。树立打击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教育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且通过禁止令的适用,实现犯罪惩罚预防双成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资在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开办电镀作坊,雇请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具体生产,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电镀作业,加工产生的含有锌、铬等重金属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长江一级支流竺溪河。2018年5月13日,经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后,曹某某等人将电镀作坊迁建至万州区太白街道继续生产,废水通过沟槽、管道流入废水池,后溢流排放至厂房外。经分时采样监测,外排废水总镍、总铬、总锌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标准十倍以上,其中总镍浓度最高超标2419倍。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7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因该案存在作案时间长、作案地点变更等问题,导致公安机关获取认定犯罪数量、含重金属浓度、因果关系等证据时遇到困难。为此,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商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详细了解情况后,提出围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情况进行侦查取证的建议。

  2019年2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针对作案时间不确定、地点变更带来的污染后果不明确、修复程序不明确等问题,聘请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环境损害后果进行鉴定。根据土壤污染的隐藏性、难可逆性、扩散性等特点,为了控制土壤污染的迁移扩散并消除土壤污染后果,决定采取原址异位淋洗方法进行修复。9月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曹某某等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生态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本案涉及的环境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

  2020年9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采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适用禁止令建议,判决曹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决周某某、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同时禁止周某某、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生产活动。对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3人均未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专家监督、指导周某某等人进行生态修复,使涉案水域和土壤生态得以恢复。

  2020年10月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深入检查全区企业排污情况。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辖区排污企业进行彻底排查,重点监督违法企业的限期整改情况,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该案系向长江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长江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立足污染环境案件特点,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机关取证,通过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出庭方式解决专业性问题。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同时,通过禁止令的适用实现犯罪预防效果。

  (一)提前介入确保案件品质,检察建议提升生态质效。排污类污染环境案件具有隐蔽性、危害后果滞后性等特点,证实排污时间、危险废物数量、污染后果等证据获取困难。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通过预判取证的客观条件和现实困难,引导侦查机关确立正确的侦查方向和办案思路,为案件侦办夯实基础。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环境资源管理、保护机制、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进其建章立制、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实现有效治理。

  (二)善用专家辅助人出庭,切实解决专业性疑难。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遇到专业难题时,除了鉴定意见常规做法之外,可以申请专业知识人员出庭,对专业性问题、污染行为危害性、污染后果等方面进行释明。既对专业问题结论补充印证,为定罪量刑提供有力支持,又可以通过庭审向社会公众宣传污染环境行为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通过现场庭审以案说法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适用禁止令实现预防功效。单纯依靠适用刑罚,难以实现良好的预防效果、生态修复效果。在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的同时,建议适用禁止令,通过在缓刑考验期禁止犯罪行为人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犯罪预防。同时将生态修复作为认罪认罚的悔罪表现,通过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实现案件办理的生态效果。

  上海市崇明区韩某甲、韩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 渔获物价值 渔业资源修复 生态保护意识

  【要旨】

  检察机关精准引导侦查取证,明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适用内陆水域追诉标准,重点追查历次作业情况;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于非法捕捞行为破坏国家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普法职责,加强执法与司法联动,做好释法说理,让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经事先预谋,雇佣工人多次夜间驾驶渔船至长江上海段长兴水域、九龙港附近水域,违法使用高压发电装置进行拖网捕捞作业,并将渔获物销赃予他人。经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利用上述方法在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水产品9次,累计捕获渔获物近2.5吨,累计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捕捞作业完毕后,在江边私下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渔获物300余千克,并当场扣押了用于捕捞的电拖网、逆变器、发电机等涉案工具。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韩某甲等人使用渔具系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拖曳三重刺网,属禁用工具。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非法捕获的渔获物市场价值为7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案发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经研判,明确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法捕捞的水域属于长江干流水域,应适用内陆水域的追诉标准,并提出取证意见:一是调取账册等反映既往非法捕捞数额的书证;二是委托物价部门对涉案渔获物进行价值评估。2020年2月20日,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以韩某甲、韩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以价格认定部门评估价作为犯罪数额。其一,鱼贩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不能真实反映涉案渔获物的实际价值;其二,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规定,结合查实的销售账册所反映的渔获物的数量、种类和上海本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涉案渔获物价值。同时,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情节严重。韩某甲、韩某乙使用渔船拖带电渔网的方式在长江水域进行扫荡式捕捞,会直接致鱼类受电击死亡、生理功能遭受损伤,并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2020年4月1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韩某甲、韩某乙提起公诉,并以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庭审直击》节目进行了网络直播。

  经法庭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韩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韩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韩某甲、韩某乙连带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7万余元,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韩某甲、韩某乙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渔获物数量多、价值高、作案工具破坏性大的恶性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立足案件特点,破解价格鉴定、既往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认定等难题,将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在当前长江大保护背景下,具有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渔获物数量及价值,精准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由于非法捕捞行为成本低、获利高、监管难,长江水域非法捕捞屡禁不止。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并固定行为人既往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相关账册、转账记录等证据,准确区分渔获物类别及数量,避免采纳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的销赃价从而导致犯罪数额畸低。借鉴本案渔获物的认定方式,有助于统一类案的价值认定标准和取证规范,实现精准打击。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内部协作、信息互通,确保刑事打击与公益保护无缝衔接、共同推进。本案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既节约司法资源,又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打击犯罪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理念和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三)加强联动履行普法职责,让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本案非法捕捞作业水域地处长江口,是中华鲟、长江鲟、江豚等珍贵、濒危物种的重要栖息场所,鱼类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该案判决后,为确保办案成效,检察机关与市农业农村委、市海事局、公安机关会签多部门协作工作备忘录,积极参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世界环境日”加强对本案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南部县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 生态修复 检察长办案 法治宣传

  【要旨】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要结合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作案次数、渔获物数量、生态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促使行为人认罪认罚,督促其修复受损渔业资源,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优化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落实的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嘉陵江支流转转河水域实施非法捕捞,捕获鲢鱼9条、鲫鱼2条。经检测,其使用的自制电鱼工具产生的电流足以将鱼虾蟹贝等水产品瞬间致死。经评估,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共计1312.5元,同时造成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生态损害。另查明,自2008年以来,其在农闲时节使用自制电鱼工具长期实施非法捕捞,大部分渔获被其售卖。

  【检察履职情况】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上发现沈某某涉嫌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线索后,立即建议行政机关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5月12日,四川省南部县公安局对沈某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6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南部县人民检察院经研判,认为本案“案小事大”,高质量办理案件,可形成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导向作用,遂由检察长担任案件主办检察官。审查起诉中,沈某某辩称其非法捕捞区域不是禁渔区因而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对其释明禁渔期、禁渔区和禁渔方法等规定,并进行政策教育。7月12日,该院与县农业农村局(水产渔政)对接,建议该局制定非法捕捞涉案人员生态修复方案。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后,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修复方案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沈某某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修复方案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312.5元鱼苗,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2020年7月20日,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向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年10月13日,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领域执法人员、渔民、基层群众等旁听庭审,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出庭履职,南部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出庭审理。经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诉讼请求,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决已生效。

  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做客广播电视台,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刑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对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禁用方式以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生态修复责任等进行普法解析,增强群众法律意识。2020年10月15日,该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业农村局(水产渔政)工作人员及非法捕捞涉案人员等,对价值1万余元鱼苗实施增殖放流,并通过微信、微博等直播方式进行法治宣传。

  【典型意义】

  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把握“小案”的导向性、教育性,通过旁听庭审、以案说法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监督犯罪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统一。

  (一)综合判断危害后果,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非法捕捞水产品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方可入罪,检察机关应当准确理解把握入罪标准。非法捕捞渔获不多的情况下,要结合作案动机、作案地点、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作案次数和生态危害等因素综合判断,尤其要考虑对区域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

  (二)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以生态修复责任凸显司法效果。在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责令行为人承担被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从经济上给予处罚,有效实现惩罚、预防效果。同时实现生态环境修复,法治化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三)检察长带头办理“非捕”案件,鲜明司法政策导向。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政策性较强,要更加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长带头办理非法捕捞案件,可以带动本地区高质量办理相关案件,引导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达成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共识,推动中央政策在基层落地落实。

  (四)加强类案普法宣传,促进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见实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领域执法人员、渔民、基层群众等旁听庭审,检察长做客电视台普法,监督涉案人员增殖放流等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彰显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引导群众远离生态环境犯罪,努力形成全民参与、全民禁捕、全民护江的格局,优化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落实的法治环境。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诉姚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固废污染 提前介入 综合治理

  【要旨】

  对以层层转包方式违法倾倒工业固废的行为,依法追究固废直接倾倒人、中介人和未尽法定污染防治责任的固废产生企业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对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事实固定证据。推动行政机关出台工业固废处置管理规定,促进相关领域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日晚,嘉兴市嘉善县至秀洲区太浦河红旗塘河道发生严重污染,水体呈暗红色,浊度及总磷均超出正常指标数倍。经调查查明:2015年以来,工业污泥处置中介人姚某某、夏某某、陆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联系嘉兴某织造有限公司等5家污泥产生企业,将取得的全部或部分污泥通过层层转包的方式交由明知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胥某某处置。胥某某组织方某某、段某某等人将2739余吨工业污泥分多次偷倒入红旗塘嘉善至秀洲段水域。经鉴定,倾倒的工业污泥为“有毒”或“有害”物质,共造成各类损失达560余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污染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程序,并将线索移送给检察机关。2017年12月14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抽调两级院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该案,指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污泥产生企业是否依法处置固体废物、倾倒的污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方面开展调查取证。2018年6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秀洲区院)对本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在《检察日报》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期间,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反馈或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10月12日,秀洲区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8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诉请判令各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污泥倾倒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监测和检测费用、为防止污染扩大所产生的紧急措施费用、对倾倒的污泥进行清理、运输、处置费用和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560余万元,各污泥产生企业在责任范围内分别与姚某某、胥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27日,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8名自然人被告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5月11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除因一污泥产生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其以确认之诉改判外,其余部分均维持原判。截止目前,各责任主体已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合计2281258.75元,其余赔偿费用法院正在强制执行中。同时,秀洲区院针对本案涉及的工业固废处置问题,积极与当地生态环保部门开展协作,共同推动当地政府出台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管理办法,促进了该区工业固废产生企业的行业治理。

  【典型意义】

  涉案受污染的太浦河红旗塘河道流经苏浙沪三省市,沟通太湖与黄浦江,是太湖流域向下游地区供水的骨干河道,生态意义非常重要。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违法倾倒工业固废行为,保护了相关水域的生态安全。该案也为层层转包式的固废倾倒案件如何确定直接倾倒者、中介人及固废产生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办案样本。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综合治理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围不局限于刑事案件被告。根据“谁侵权、谁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相关民事侵权主体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和保护。

  【基本案情】

  2016年,安徽淮北某公司(后更名为某勘探公司)在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中,成立工程项目部并聘请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李某某、陶某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某、陶某违反施工设计和施工合同,私自变更施工方案,超红线范围施工,至案发时共非法开采石料达268万吨,价值7135万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安徽某爆破公司明知某勘探公司工程项目部、李某某、陶某在矿山治理过程中违反施工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仍为其提供爆破作业服务。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12月,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铜陵郊区院)在办理李某某、陶某等涉嫌非法采矿罪审查起诉一案中发现,李某某、陶某等非法采矿行为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立案审查。经检察机关与铜陵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委托安徽开成地矿勘查有限公司、铜陵华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鉴定,确定本次非法采矿共产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03832.22元,评估鉴定费38800元。

  2018年12月26日,铜陵郊区院以李某某、陶某等涉嫌非法采矿罪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李某某、陶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追加某勘探公司、安徽某爆破公司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诉请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因本次非法采矿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3803832.22元及评估、鉴定费用38800元。2019年7月4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陶某因非法采矿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支持了全部公益诉讼请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不服上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2日,涉案款项全部执行到位。现案涉矿山生态环境已修复完毕。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铜陵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主管机关对矿山资源日常监管不到位、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过程中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全部采纳,促进矿山资源管理和环境整治隐患问题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工程实施主体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问题,现已有两人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人被处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事侵权的相关主体依法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一并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和保护。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中积极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就案件事实认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及费用等问题加强上下、内外协作配合,与行政机关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因非法采矿导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鉴定,同步跟进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制定、同步跟进生态环境恢复成效,避免了传统诉讼流程“先赔偿、后修复”模式下,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持续扩大的负面影响。

  上海市崇明区东风西沙水库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源地保护 跨省域 指定管辖 长三角一体化

  【要旨】

  对跨行政区划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形成两省检察机关跨域办案协作机制,以诉前磋商的形式与行政机关达成治理共识,推动问题快速解决,切实保护水资源安全。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江苏省海门市交通局向海门市江山公司发放了港口经营许可,由该公司负责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经营管理。江山公司在距崇明东风西沙水库不足10公里的上海市白茆沙北水道(该作业区属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两侧从事砂石过驳作业,作业区共有浮吊40多台,作业船只长期有30-40艘,高峰时段有近百艘。2018年至2020年间,江山公司因安全生产等问题多次被相关部门约谈、责令停业整顿,船舶可能发生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海轮违法过驳等情形,对东风西沙水源地存在环境污染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在2019年底召开的第二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给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明区院)管辖。崇明区院依托生态检察官派驻河长办机制,联合崇明区河长办多次巡视白茆沙水域,评估过驳作业风险隐患,商请区水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海事部门等就生态红线、船舶作业等专业问题答疑解惑,找准公益受损点;依托北长江口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商请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门市院)协助调取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共同会商办案思路,又赴江山公司实地查看该公司安全监管及船舶污染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多次和南通、海门两级交通部门沟通行政机关管理及江山公司过驳作业威胁水源地安全等相关情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海门市交通局作为主管部门,未全面履行对过驳作业风险监管职责。

  2020年6月12日,崇明区院、海门市院与海门市交通局会签了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备忘录:一是海门市交通局依法注销到期的浮吊作业船只港口经营许可且不再受理新的申请;二是督促江山公司6月15日前终止在上海行政水域的过驳作业,并拆除清离相关设施设备;三是南通市交通部门6月30日前完成对行政许可未到期浮吊作业船只的全部迁离,实现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取缔目标;四是海门市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清退工作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浮吊作业;五是崇明区院、海门市院、海门市交通局7月份联合开展白茆沙水域巡查,共同查看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迁移取缔工作的落地落实情况。

  备忘录签订后得到全面履行,截至2020年7月,江苏省海门市交通局向江山公司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已经全部终止,白茆沙北水道两侧过驳作业区浮吊船只全部予以清退,崇明东风西沙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白茆沙水域属于东风西沙水源地准保护区。上海、江苏两地检察机关在上级检察机关的统筹指导下密切配合,通过指定管辖,探索形成两省检察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以诉前磋商形式与行政机关达成治理共识,消除了东风西沙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风险。

  江苏省江阴市长江江滩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填埋废物 江滩违建 快速检测实验室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线索平台发现线索,利用快速检测实验室和无人机等设备调查取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职,修复被破坏的江滩。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起,某公司在其租赁的长山北麓大庆港西北侧长江江滩上,采取倾倒渣土、钢渣、河道打桩等方式进行非法填滩,并违法建设码头、货场等建筑物,占用江滩面积达150亩。在此期间,相关行政机关多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2018年12月,大庆港东北侧岸壁式码头及堆场工程全部拆除,但非法填滩形成的150亩码头区域一直存在,影响长江航道安全和防洪工作开展,长江岸线未能恢复原状。

  【调查和督促履职情况】

  2019年8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阴市院)借助“互联网+”,研发集线索自动抓取和智能分析研判于一体的“智慧公益诉讼平台”,在一次日常抓取线索过程中实时扫描到本案线索,初步核实后决定立案办理。办案人员调取了有关行政执法证据材料,了解某公司行政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运用无人机取证、现场实地勘验等方式,固定某公司非法侵占长江岸线的事实;委托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对涉案土样、水样进行采样检测。确定相关违法事实后,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厘清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履职依据,分别向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水利部门依法对某公司非法倾倒渣土、侵占河道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要求该公司停止擅自填滩、侵占河道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对某公司在长江滩地填埋的固体废物跟进监测,发现污染情形,依法及时处理。发出检察建议后,江阴市院持续跟进监督,先后5次参加由属地政府、水利、生态环境、国土等多部门召开的大庆港整治联动会议,研判13份大庆港码头整治工程资料,与相关部门共同会商研究长江岸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问题;每周2次赴大庆港现场,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2020年初,在江阴市院与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多重合力下,被非法占用的长江江阴段江滩已完成整治,共移除土石方24.2万立方米,拆除钢筋砼构件500立方米,长江岸线得以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江滩是长江生态环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力“互联网+”技术,实现快速对生态环保类案件线索进行筛查,破解线索发现难、评估难问题。利用无人机等现代技术装备,克服地理条件的限制,顺利完成取证固证及跟进监督工作,发挥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动态监控作用,保证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为江滩修复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浙江省安吉县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经济带水域生态 协同履职

  【要旨】

  涉水域生态违法行为类型多,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能,部分违法行为存在监管不清、职能不明。检察机关坚持督促与协同并举,推进多部门协同综合治理,建立常态化机制,积极守护长江流域水域生态。

  【基本案情】

  安吉县赋石水库素有“浙北第一库”之称,是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其源头水质直接影响到湖州市千家万户的饮用水安全。西苕溪是安吉县内主要水系,自西南向东北流向太湖,最后注入黄浦江,是长三角一体化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水流资源。经查,赋石水库滩涂上遍布着用竹竿定标、长达十余米的地笼,各地笼间隔不过二十米,岸边公然停放着用来收放地笼的快艇。水库库尾处倾倒有生活垃圾,存在非法取砂现象。西苕溪乌象坝段河道短短百余米就存在近三十条地笼,岸边倾倒有生活垃圾。浒溪灵溪公园段存在沿河护栏被破坏,越野车下河行驶情况。上述一系列违法行为对水库、河道的水质安全造成影响,对水体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吉县院)收到县人大代表转来本案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办案人员对赋石水库、西苕溪主河道流域等主要水域内存在的破坏水域生态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查、证据收集。针对调查发现的水域内非法捕捞、水域内倾倒生活垃圾、浒溪河道护栏被损毁等情况,安吉县院分别以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形式督促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灵峰街道等部门整改。5月28日,上述行政机关分别在赋石水库和西苕溪同步召开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现场工作会议。专项整治期间内,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水利局向水库周边和西苕溪沿岸村民发放《清理整治违规渔具行动的通知书》,收缴地笼1000余条,对无证捕捞行为积极查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水库、河道非法取砂行为进行了查处;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协同各属地乡镇完成西苕溪清水入湖整治工程,实现了岸绿水清;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以推送短信方式加强水域生态保护宣传促进源头防控。安吉县院以此案为契机,在赋石水库管理局设立公益诉讼检察联络站,实行“检察长+库长+河长”机制,推动县治水办牵头多部门建立联合长效监管机制,明确了常态化巡查监管、信息资源联络共享、联合专项整治、生态修复协作等六项工作机制,全链条、常态化、系统化守护长江流域水域生态。

  【典型意义】

  水域生态涉及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综合保护工作。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点带面,主动协同多部门共同履职,有效破解溪河、湖库水域生态保护部分违法行为监管不清、职能不明等难题。同时以案促治,形成长效监管治理机制,助力安吉成为“水清、库绿、景美”的生态环境“重要窗口”建设,多部门合力守护好长江经济带的“美丽河湖”。

  江西省赣江沿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破坏生态环境 河(湖)长+检察长 磋商 检察一体化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司法执法协作机制和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部署,运用指定管辖、一体化办案、诉前磋商等方式,推进联动综合整治。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南昌某公司将加工玻璃胶过程中产生的约8吨工业固体废物雇请车辆偷偷倾倒至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镇前洲村附近赣江中支沿岸滩地。工业固废用普通编织袋包装,内容物呈黑色泥状或褐色油渣状并有明显油污渗漏,散发出刺鼻性气味。

  【调查和督促履职】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南铁检察分院)检察人员外出办案时发现本案线索,立即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院)报告。2020年6月4日,江西省院与南铁检察分院对倾倒现场进行勘查并初步取样检测,发现部分样本的腐蚀性指标超出国家规定限值。后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工业固废和废油漆桶均属于危险废物。6月16日,江西省院指定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昌铁检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该案。

  因时值汛期,赣江水位迅速上涨,为防止污染扩散,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检察机关紧急与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进行诉前磋商,督促其尽快开展应急转运工作。南昌铁检院在与生态环境部门对接的同时,同步推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问题调查取证和线索移送工作。7月16日、22日,南昌铁检院分别向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扬子洲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两单位对案涉危废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被污染场所进行修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等。8月初,两行政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受污染的场地进行修复清理。9月,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将犯罪嫌疑人龚某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线索移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立案侦查。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扬子洲镇前洲村陶家附近有两家砂厂非法侵占河道、洗砂污水直排赣江,其中侵占河道问题因处理难度大,有关行政机关多次执法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江西省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该线索进行立案,并根据与省河长办共同印发的《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将案件通报省河长办并联合省水利厅对现场公益受损情况进行调查复核。经过多次与省水利厅进行诉前磋商,确定由省水利厅将此问题列入省、市、区三级水利部门“四乱”清单,省水利厅牵头、南昌市水利部门抓好整治落实。7月2日,江西省院、省水利厅向南昌市水利部门联合下发对两家砂厂违法侵占河道岸线问题整改督办的通知。江西省院将所涉个案线索同步交办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7月13日,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扬子洲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两家砂厂侵占河道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截至11月,已督促两家砂厂将侵占河道岸线的砂石全部清理完毕,洗砂设备全部拆除,相关建筑物已基本拆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运用“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在线索共享、调查取证、整治磋商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老大难”问题在诉前程序得到有效解决。省级检察院积极落实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部署和一体化办案要求,“上下一盘棋”推动赣江沿线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既监督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整治修复,又督促行政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确保污染者受到法律严惩。

  湖北省宜昌市长江码头船舶污染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船舶污染 诉前磋商 预防性公益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聚焦船舶污染治理难题,督促交通、海事、生态环境等多家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以诉前磋商办案方式助力建设污染物接收专用码头,构建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长效联动机制,推动船舶污染防治从“单一主导”转为“协同共治”。

  【基本案情】

  长江宜昌段码头未建设船舶生活污水、垃圾、油污水处理设施,大量船舶锚泊待闸,仅利用临时作业设施交岸处理船舶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大,且废水上岸后靠槽罐车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成本极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通报的“湖北省长江宜昌段码头水污染”线索层交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葛洲坝院),葛洲坝院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专案组开展调查,发现长江宜昌段存在水陆衔接机制不畅、岸上配套设施滞后等问题,导致污染物上岸难,存在较大污染风险。办案组审查认为,船舶污染治理既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水上和岸上多个行政机关;又是一个流域性问题,问题虽然集中反映在宜昌三峡和葛洲坝两大枢纽,但长江上中下游船舶污染管理不当都是污染风险的重要导因;还是一个技术性难题,长江宜昌段待闸船舶远多于停港船舶导致污染物收集转运、监管难,枯水期、丰水期水深相差大导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码头选址难,相关法律法规虽明确应当建设转运码头,但没有相应的建设标准。考虑到整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而且宜昌市委市政府已经就此问题组织相关行政机关整改。因此,检察机关决定以立案后磋商作为主要监督方式。

  在宜昌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直接参与下,宜昌市政府多次召开由海事、交通、生态环境、住建、城管等行政机关参加的全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磋商会议,厘清行政机关执法边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长效联动协作机制。一是首创“六个一”(一艘趸船、一艘接收转运船、一套污水管网、一套污染物预处理设施、一套标志标牌、一套管理制度)的建设标准,投入2550万元,建成5个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码头,基本实现从槽罐车污水转运到直接与市政污水管网对接的转变。二是针对检察机关提出船舶污染物转运中的监管“死角”,宜昌研发了全国第一个船舶污染物协同治理信息系统。三是长江海事部门组织开展捍卫美丽长江攻坚行动,推广“船E行”,实现船舶污染物来源可溯、去向可寻,形成闭环监管;宜昌、三峡海事局对非法排污行为全面强化执法力度。通过多方协作和综合治理,宜昌长江段船舶污染风险大大降低,水质稳步提升。湖北省检察机关结合本案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深层次问题,起草了《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为高位推动类案解决提供决策参考。

  【典型意义】

  船舶污染物超标排放、偷排漏排和转运船舶、车辆非法倾倒污染物等一直是长江流域环境监管的重点和难点。针对船舶污染监管主体多、专业性强等困难,检察机关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机制优势,推动海事、交通、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多方协作,建立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长效联动协作机制,建成全国首个船舶污染物协同治理信息系统,实现船舶污染物闭环监管,为长江流域船舶污染治理提供了有益样本。本案的办理也凸显了公益保护的风险预防理念,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有效降低了船舶对长江的污染风险。

  湖南省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整治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矮围 一体化办案 一案三查

  【要旨】

  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严重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一案三查”和“全面审查”办案模式,依法提起刑事公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位于湖南省沅江市、湘阴县的下塞湖,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夏某某于2002年取得3个芦苇场的承包经营权,自2005年开始在下塞湖违法修建矮围、涵闸,建成一条长18000多米、高3-5米的矮围泥堤,形成了面积约为2.7万亩封闭性湖泊,从事经营活动。

  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沅江、湘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实施部分拆围,拆围费用全部由沅江、湘阴政府垫付或直接支付给夏某某。2018年6月底,下塞湖矮围全部拆除,但下塞湖的湿地生态环境资源未修复,政府垫付的拆围费用以及已被夏某某领取的拆围资金尚未追回。

  另查明,2016年6月至8月,夏某某组织夏某泉等8人与李某等6人在下塞湖水域未经许可非法采砂,对洞庭湖湖区和河道地形地貌、岸带稳定性、水文情势和水生生物等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2014年至2018年8月,夏某某组织夏某泉等7人采取矮围、赶网和电捕等禁止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下塞湖区域鱼类产卵场的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和渔业资源生态损失。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挂牌督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成立专案领导小组,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联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依法调取了夏某某违法修建矮围、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等相关证据材料。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益阳市院)分别于2018年6月19日、7月19日对沅江市水务局、沅江市林业局、沅江市财政局立案调查,于9月4日公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沅江市水务局依法向夏某某追偿应由其承担的矮围拆围费用,责令其限期修复被围垦湖泊生态环境;建议沅江市林业局责令夏某某限期修复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建议沅江市财政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拆围费用。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于6月28日决定立案调查,于9月4日分别向县水产局、县林业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县水产局依法追回400万元拆围费用;建议县林业局责令夏某某限期修复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并按期回复。沅江市林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在夏某某拒绝履行后代为履行。沅江市财政局督促市水务局协助追回了夏某某非法占有的财政资金。沅江市水务局要求夏某某偿付矮围拆围费用1043.0837万元。湘阴县林业局责令夏某某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并在夏某某拒绝履行后已代为履行。湘阴县水务局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回夏某某已领取的矮围拆除费用400万元。

  【调查和诉讼】

  夏某某等人因涉黑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构成刑事犯罪于2018年12月被执行逮捕。专案领导小组实行“一案三查”和“全面审查”,指导益阳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益阳市检察机关于2019年7月对夏某某、王某某等人提起刑事公诉。法院最终判决夏某某等11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判决王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益阳市院对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并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委托司法鉴定。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起诉,益阳市院于同年9月12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夏某某等15人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连带赔偿873.579万元;夏某某等8人连带赔偿直接渔业经济损失、修复渔业资源费用共计3379.6万元。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

  湖南省院以此案推动类案监督,在全省部署开展“江河湖泊非法矮围”检察专项监督活动,立案82件,发出检察建议82件,督促拆除非法网围、矮围16897.9米,清理网箱353910平米,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典型意义】

  洞庭湖是“长江之肾”。针对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资源一系列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始终,整合四级院办案力量,采取最高检督办指导、省院统筹协调把关、市院办案主导、基层院协助调查一体化办案模式,充分运用“一案三查”机制,通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打击犯罪,诉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并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清理非法矮围检察专项监督活动,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重庆市嘉陵江右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保护 矿山治理 专项行动

  【要旨】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及修复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整改,与规资部门联合出台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协作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重庆市合川区嘉陵江右岸盐井街道片区分布有5处关闭矿山和12家在产矿山,部分采矿权人未严格按照治理恢复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施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存在闭矿区或退采区覆土不达标、砾石含量高、先锋植物少、易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安全隐患等问题,危及嘉陵江生态环境;作业区扬尘污染影响空气质量和矿区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对安徽省、湖南省、重庆市的7起长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通报:重庆市合川区长江岸边的华新水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巨大矿坑,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简称重检一分院)掌握线索后调查发现,在嘉陵江右岸的合川区盐井街道片区同样存在大量闭矿区生态修复效果差、多数在产矿山未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实施等问题。重检一分院由检察长任主办检察官,率办案组多次开展现场踏勘,使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委托重庆同汇勘测规划有限公司进行勘测,出具测绘文书;聘请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出具专家组意见;办案组先后十余次到矿山现场、相关行政机关、村民住地等地调取了大量证据材料。经核查,该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普遍不符合要求,部分矿区扬尘污染严重,职能部门存在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2019年8月1日,重检一分院向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现场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该局随即开展嘉陵江右岸盐井片区矿山综合治理行动,通过制定方案、专项巡查、咨询专家、现场督促等措施抓整改落实。共计整治5处关闭矿山和12家在产矿山,第一期治理面积即达803亩,投入整治资金2730万元,补植植物82031棵,补植草本植物10713千克。该局还将盐井片区其它2个闭矿区和5个在建矿山纳入了整治范围。

  重检一分院对整改情况开展跟进监督。经现场查验,闭矿区矿山已清除砾石、覆盖新土、补植先锋植物,植被成活率良好;在产矿山修建了密闭生产车间,增设了喷淋喷雾设备,完成了矿区段河堤建设,替换及增植了绿植等,第一期治理达到预期效果。该院通过该案的带动和“集中整治非法采砂采矿”专项行动的推动,统筹辖区院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件。2020年7月,该院以此案为契机,与重庆市规资部门联合制定《协作推进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为实质化推进重庆市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提供了先试先行的规范样本。目前,该院辖区的长寿、北碚、合川等地检察机关与对应规资部门已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协作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典型意义】

  嘉陵江系长江流域面积最广的一级支流。为地表疗伤、为矿山披绿,督促嘉陵江沿岸矿山实现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该案办理难度大,涉及矿区多,督促治理任务重,生态修复成效明显;检察机关协调行政机关在市级层面会签了协作治理意见,以点带面效果好;通过办案促进了矿山业主转变并增强环保理念,改良提升生产工艺、更新设施设备,推动了绿色矿山建设,保护了嘉陵江沿岸生态环境。

  四川省江安县工业废气超标排放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岸线 大气污染 技改升级

  【要旨】

  针对长江沿线企业工业废气超标排放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整治,推动企业技改升级,实现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良性发展协调双赢。

  【基本案情】

  位于四川省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的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竹公司),距长江(江安段)直线距离1000米,该公司于2016年投产运营,主营纺织类竹浆粕,年产规模9.5万吨。2019年4月12日,江安县环境监测站在天竹公司厂区外根据相关技术标准选取四个监测点,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注: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数据显示该四个监测点所对应的硫化氢浓度均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硫化氢系有毒、有害具有臭鸡蛋气味的气体,人体长期接触或者吸入硫化氢会引起呼吸道及眼部疾病,还可能导致心脏及其他器官损伤,且硫化氢能微溶于水形成氢硫酸,污染水体,危害长江水生生物生存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安县院)根据群众举报获得案件线索,于2019年5月立案办理。办案人员赴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调取执法检查记录并询问相关执法人员,了解生态环境局对天竹公司违法排放工业废气的处罚情况。江安县院与县生态环境局座谈会商,共同确定由县环境监测站对案涉现场进行监测,县环境监测站经过三天监测,确认了天竹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废气的违法事实。江安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于同年6月11日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责令天竹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工业废气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对该公司日常巡查和重点监测检查力度,督促公司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切实防止再次发生超标排放工业废气、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况,确保长江岸线生态环境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同宜宾市江安生态环境局约谈了天竹公司负责人;县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28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罚款80万元。

  江安县院对本案持续跟进监督,多次前往天竹公司察看硫化氢超标排放整治情况,与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通过约谈、共同召开座谈会,口头和书面督促天竹公司采取增加环保设施、加强自行监测等措施迅速整改。天竹公司先后于2019年和2020年开展了两次整改,投入技改资金约8000万元,实施废气环保治理技术升级项目和污水站废气改造项目,完成污泥增加板框压滤工程。截至2020年12月,天竹公司对当地及周边大气环境污染已全部消除,经省、市检察机关两次组织公益诉讼“回头看”和县人大常委会到天竹公司调研视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确认四川天竹公司存在的大气污染问题已得到彻底解决,相关部门未再收到关于该公司的环境污染举报。

  【典型意义】

  长江沿线企业超标排放硫化氢,污染大气和水体,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危害长江生物多样性安全。检察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受损问题迅速跟进处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同时,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紧盯问题整改进展,与行政机关共同推动企业技改升级,完成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整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实现了生态环境治理与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协调共赢。

  贵州省石阡县月亮岩河道水体污染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河道水体污染 整改回访

  【要旨】

  针对河道水体污染危及行洪及下游饮水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水务部门依法履职,联合开展整改回访,切实促进受损生态得以修复。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石阡县明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美公司)在石阡县境内开采加工重晶石过程中,因沉淀池塌陷渗漏和外部堡坎垮塌外溢,致使洗选矿产生的大量矿渣及泥浆水持续通过地下溶洞暗流和顺山体地表下泄,排入矿区下游月亮岩河道,致87924.1立方米泥沙沉积于月亮岩河道,造成河道堵塞,危及下游村镇饮水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阡县院)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对本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月亮岩河道有大量淤泥堆积,遂委托第三方对现场进行勘查测量,结果显示有沉积淤泥方量达87924.1立方米。经委托贵州大学教授出具专家意见表明:明美公司在重晶石生产过程中,精选厂强酸性洗选废水径流外排污染、周边溶岩地下水与河道及水库水体严重污染、河道和水库被洗选废物严重淤塞等问题。

  2018年8月1日,石阡县院向县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明美公司排放洗矿泥浆水入河阻塞河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明美公司清理河道淤泥。9月20日,县水务局回复称,已要求明美公司依法整改。石阡县院开展跟进监督,发现月亮岩河道和水库未得到有效清理,河道及水库淤积仍然存在。

  【诉讼过程】

  鉴于石阡县水务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明美公司对河道水体污染进行整改,2019年3月4日,石阡县院依法向集中管辖铜仁市行政案件的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石阡县水务局对明美公司洗矿泥浆泄漏、外溢造成河道淤积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该局依法监督明美公司对造成的河道淤积恢复治理。同年5月16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围绕明美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是否排入月亮岩河道造成污染,石阡县水务局是否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等焦点问题展开质证和论辩。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石阡县院全部诉讼请求,确认石阡县水务局对明美公司洗矿泥浆泄漏、外溢造成河道淤积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该局依法监督明美公司对造成的河道淤积恢复治理。一审判决后,石阡县水务局未上诉,并积极督促明美公司按整改措施要求,修建了规范的沉淀池,转变重晶石开采方式,有效防止泥浆外排造成河道污染,并对停止生产的矿山进行有序复绿。

  【典型意义】

  相关企业向长江流域非法弃置淤泥、破坏河流生态环境,影响下游群众饮水安全和行洪安全。检察机关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长江及其支流的河道污染问题,通过第三方勘验、委托专家出具意见,查清损害事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未有效整改情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力推动河道污染得到治理,切实保护长流流域生态安全和沿河群众饮水安全。

  云南省丽江市金沙江流域非法网箱养鱼整治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网箱养鱼 河长+检察长 综合治理 回头看

  【要旨】

  对长期存在的非法网箱养鱼行为,检察机关发挥“河长+检察长”执法司法协作机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推动多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资源。

  【基本案情】

  金沙江(宁蒗段)在拉伯乡明庄、岩落两个村附近江面存在2个非法网箱养鱼点,总面积3721平方米;金沙江(古城段)在金安桥树底段库区存在1个非法网箱养鱼点,总面积4600平方米;金沙江(永胜段)鲁地拉、龙开口库区存在80个非法网箱养鱼点,总面积105888平方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云南省丽江市检察机关在开展“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中,针对金沙江流域(丽江段)非法网箱养鱼行为屡禁不止现象,依托“河长+检察长”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与市河长制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开展“金沙江网箱养鱼问题专项督导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案件线索后,丽江市院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涉案线索交由辖区内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办理。经三县区检察院调查核实、梳理行政机关职能职责后,于2019年5月至6月分别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水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尽快取缔非法网箱养鱼外,同时建议对移民养殖户加强宣传引导,鼓励自行拆除,引导移民养殖户进行技能培训,发展生态农业。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积极发挥属地职能,组织农业农村、水务、环保、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针对非法网箱养鱼行为联合执法,对养殖户进行政策宣传,督促自行拆除,至2019年8月,全市共取缔金沙江流域无证网箱养殖户共计83户,非法网箱养鱼相关设施设备已全部拆除并完成了清理工作。永胜县网箱养鱼涉及的6个乡镇91户养殖户大部分系库区移民搬迁,永胜县人民政府投入200万资金对养殖户进行补偿,同时由具体职能部门提供果树种植栽培技术培训并组织劳务输出方式,确保移民搬迁户转移生存技能的拓展和后续生存发展能力的提升。

  2020年3月,丽江市检察机关对本案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发现部分村民在金沙江流域(华坪段)违规搭建框架式浮台用于捕捞、未办理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以及违法占用水域(搭建的浮台无人使用)的情形,遂分别向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积极回应,联合当地镇政府对金沙江流域观音岩水电站库区进行了全面的摸排、走访调查和处置工作,排查出有15户农户还有自制框架式浮床,通过全面督促整改,截至2020年5月29日,华坪县境内金沙江流域的15户村民违规搭建框架式浮床侵占水域已全部拆除。

  【典型意义】

  金沙江流域(云南段)流经云南7个州市。其中,丽江段涉及5个县区,占金沙江总长四分之一,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保护屏障和国家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功能区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该流域段网箱养鱼严重污染水资源、危及防汛安全等问题。丽江市检察机关通过专项监督行动和常态化“回头看”,推动行政机关联合执法,使长期存在的非法网箱养鱼行为得到全面整治,金沙江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编辑:张检院